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生产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2018〕24号)

来源: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4-02 点击:1845

发布单位: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3-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青食药监食生〔2018〕2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食品检验检测院、省食品药品监督所:

  现将《2018年食品生产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19日

  2018年食品生产环节重点食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8年全国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会议和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食品安全战略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创新食品生产监管,深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药日常监管责任,扎实推进2018年食品生产监管重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问题为导向,紧盯食品生产加工的重点区域、重点食品、重点岗位、重点人员,以持续推进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监管信息公开、企业自查报告和"红黑名单"等制度执行为抓手,全面落实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食品药品监管责任。积极探索专项整治文件少、监督检查内容明、监督抽检靶向性高,日常监管预见性强、专项整治时效性全。形成"少、明、高、强、全"的食品生产监管总格局,守住食品原料采购和贮存、生产过程控制、包装、产品出厂检验、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底线。

  二、检查依据、方式及内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文件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企业、直接到现场"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进行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制度,强化食药日常监管人员如实填写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与企业自查报告相衔接,相互签字、相互监督、相互留痕,及时向社会公开监督检查信息。

  (一)监督检查主要共性内容

  1.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公示情况。是否在厂区门口或生产区域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栏";是否在公示栏上公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基本信息;是否在公示栏上公示日常监管信息;是否公示"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诺书",并有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亲笔签名;是否有加盖单位有效公章的生产品种明细公示内容,监督企业不能超范围经营;是否有加盖单位有效公章的主要食品原料公示内容,监督企业不能加入非食用物质和药品;是否有加盖单位有效公章的食用食品添加剂公示内容,监督企业不能滥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开展自查,公示自查评价报告,且有自查人员签字、自查评价,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是否对召回食品及不合格食品处理情况进行公示,且有单位主要领导批示、处理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有效公章;是否公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并有生产单位、监管部门双方确认签字,加盖单位有效公章。食品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食品安全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检查食品生产者是否严格按照注册批准和许可的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标识、说明书应当依法如实标注原料和成分,严禁在产品中添加药物,严禁添加非食用物质,严禁在标签说明书中明示或暗示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落实主体责任档案建立情况。是否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人信息档案。通过股东决议或纪要确认法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印证材料,法人对食品安全质量授权人正式红头任命文件的授权书,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正式红头任命文件等资料;是否建立"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档案。有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原(复)印件,有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责任人的印证材料,有保障食品安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制度,有确保食品安全与生产经营的场所、设施设备、合理布局和工艺流程的印证材料,有与食品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人员的印证材料,有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置等追溯记录,有食品安全自查和人员培训记录,有生产经营合格食品、生产食品可追溯和消费者购买不合格食品可先行赔付的承诺书等内容;是否建立日常监管信息档案。有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材料,有食品安全相关体系认证材料(如HACCP、GMP等),有省、市(州)和县(区)三级监管定员、定岗信息材料,有食品安全违法举报"12331"投诉举报平台宣传材料等;是否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档案。有以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等为主要内容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清单,有详细的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等材料;是否建立企业自查评价报告档案。定期组织自查,并留存自查报告及整改落实材料;是否建立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档案。留存各级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和整改落实材料。

  3.落实公示档案内容及运行情况。监督检查公示和档案内责任管理人员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示和档案材料中签名处必须本人签字,所有会议纪要、授权书和任命文件均需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如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公示和档案内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如确需使用复印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档案内许可材料至少包含"四图七制度":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索证索票、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全部加盖供货单位有效公章,且必须留存供货单位加盖有效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材料;日常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严格按照《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进行量化分级,取得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需留存全套认证评价资料。省、市(州)、县(区)监管人员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更定员、定岗监管人员信息;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车间内必须单独设置食品添加剂存放处,且有明显标识。每批食品添加剂领用均需做好记录,并注明领取人姓名、领取数量、领取时间和领取用途等信息;自查评价报告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定期组织实施,自查情况及时上报属地监管部门并留档。针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问题清单,落实责任到人,逐项限期挂牌销号;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日常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监管部门和生产单位相互签字确认,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生产单位要拟出针对性整改方案,落实责任到人,逐项限期挂牌销号。整改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及时报属地监管部门,并留档备查。

  (二)监督检查主要个性内容

  1.乳制品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企业的许可和变更,要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企业保持许可状态情况(生产场所、设施设备、工艺布局及人员等情况);企业原辅材料供应商资质审核情况;企业原辅料进货查验情况;企业原辅料库房情况,特别是食品添加剂存放情况;产品的工艺流程及实际生产情况;企业原辅料投料使用和记录情况;企业产品自检能力及委托检验情况;产品出厂检验情况;企业成品库房;问题产品召回及处置情况;产品外包装情况。重点检查提前标注生产日期生产"早产奶"和涂改或者篡改生产日期的情况等。

  监督抽验主要项目:依据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应对原辅料和产品中三聚氰胺进行检测(GB/T22388 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依据GB19645脂肪a、蛋白质、酸度等检验项目,应对原辅料和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依据农业部1031号公告-2-2008糖皮质激素类药物多残留检测(GB/T21982动物源食品中玉米赤霉醇、β-玉米赤霉醇、α-玉米赤霉烯醇、β-玉米赤霉烯醇、玉米赤霉酮和玉米赤霉烯酮残留量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兽药最高残留限量(GB/T22978牛奶和奶粉中地塞米松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等要求,应对原辅料和产品中农残指标进行检测;依据整顿办函〔2010〕50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要求,应对原辅料和产品中易添加物质进行检测。

  2.肉制品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原料肉进货验收把关情况,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索证索票,是否索取原料肉的合格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原料肉供应商资质等;是否存在使用来历不明或者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加工肉制品行为;是否使用腐败变质肉、私宰肉、病死肉、无合法进口检验证明的进口肉、过期冻肉以及回收食品加工肉制品,是否使用其他动物肉假冒牛羊肉加工肉制品;是否对原料肉的兽药残留验收把关,进行检验或者委托第三方检验,是否检出问题并且采取召回措施以及向监管部门报告;检查生产必备条件是否保持良好、卫生条件满足要求、关键工序控制到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是否建立不合格品、回收食品、过期食品有效处置制度,销毁处置情况是否严格进行记录。

  监督抽验主要项目:依据《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牛羊肉违法行为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2016〕129号)要求,应对原辅料中"瘦肉精"进行检测;依据GB2762、GB2726等标准应对原辅料和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依据整治办〔2008〕3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和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应对原辅料和产品内易添加物质进行检测;依据GB/T2233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要求,应对原料和成品内兽药残留指标进行检测;依据GB/T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和GB /T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应对原辅料和产品微生物等指标进行检测。

  3.白酒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企业按照白酒生产许可有关规定和条件组织生产情况;落实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对生产全过程管控,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情况;外购原酒的企业,所采购原酒的塑化剂含量要低于国家卫计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出厂成品中塑化剂含量不得高于国家卫计委通报的风险评估值;执行原辅料采购、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贮存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企业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31640食用酒精标准,严禁把甲醇当作食用酒精生产加工白酒;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特别是不准违法违规使用甜蜜素、安赛蜜、糖精钠、纽甜等食品添加剂;采用固态法生产的,不准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勾兑生产白酒;按照白酒强制性标准和企业明示标准,进行产品出厂检验情况,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企业不具备氰化物自检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监督抽验主要项目:购进的食用酒精必须符合GB31640食用酒精标准。严禁使用甲醇、工业酒精等非食用原料生产加工白酒;依据GB2757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等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应确保甲醇、氰化物等安全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4.饮料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各区之间应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清洁作业区应根据不同种类的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出入清洁作业区的原料、包装容器或材料、废弃物、设备等,应设置专用物流通道;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与产品接触的设备及管道的清洗消毒应配备清洗系统,鼓励使用原位清洗系统(CIP);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液体饮料清洁作业区内的灌装防护区如对空气洁净度有更高要求时,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室;如设置风淋设施,应定期对其进行清洁和维护;同一仓库贮存性质不同的物品时,应适当分离或分隔,并有明显的标识;如有冷(冻)藏库,应配备可正确显示库内温、湿度的设施;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并定期维护、保养和验证记录;应建立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程序,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应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收、贮存和运输的相关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材料用添加剂应符合GB9685及相关法规要求;杀菌工序应有相应参数(如温度、时间、压力等)的记录或图表,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杀虫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在其外包装有明显警示标识,并存放于专用仓库内,设专人保管。

  监督抽验主要项目:依据GB7101饮料进行产品检测,以确保对感官要求、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农药残留限量、微生物限量和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指标合格后方可出厂。

  5.食用植物油、油脂及其制品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用于食用植物油油料堆放、晾晒的地面不应对食用植物油油料产生污染,如沥青地面等;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灌装区域应与其他作业区域进行分隔,防止交叉污染;油脂提取、精炼车间内地面应设置地沟和隔油捕集池,防止积水;食用植物油加工过程中食用的与产品直接接触的蒸汽冷凝水应符合GB5749的规定;灌装车间应配备人工通风措施,且给排风系统应能减少污染,控制环境异味;与原料油、半成品、成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应使用不与食用植物油发生反应、并适于与食用植物油接触的惰性材料制造,不应使用铜及其合金等材料;自制自用生产氮气的设备,应有适当的防护设施,并设置氮气纯度指示装置,定期检查记录氮气的纯度;灌装车间、仓库等封闭式的生产、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窗、防鼠板、风幕等),防止鼠类等虫害侵入;根据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特点和要求,必要时配备保温、冷藏等设施,并对温度等进行控制和记录;贮存散装原料的筒仓、贮罐,应按不同品种、不同质量等级进行分仓、分罐存放。食用植物油料在贮存期间,应对其温度、水分、虫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霉变、虫蚀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与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容器及相关包装材料不应使用领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对蒸炒温度、脱色及脱臭过程的温度、真空度等关键工艺参数进行控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对浸出工艺中使用的溶剂进行回收。使用石蜡(冷媒)吸收尾气中的溶剂时,应防止石蜡混入原油中;车间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不应使用含有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8〕30号)要求,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成品塑化剂(领苯二甲酸酯类)必须合格。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原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严禁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食用植物油中领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领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5㎎/㎏、9.0㎎/㎏、0.3㎎/㎏;依据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在芝麻油等食用植物油中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依据GB8955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生产卫生规范,应重点对酸价、含皂量、过氧化值和溶剂残留量等进行每批或每班检测。

  6.水果干制品(枸杞)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原辅料应具有检验合格证明,并经过进厂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原辅料应专库存放;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供应商采购原辅材料,建立对供货商的定期评价及追踪管理制度;每批物料需向供应商索证,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验证合格后,方可进厂使用。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对原辅料、成品进行污染物限量检测;依据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T5009.218水果和蔬菜中多种农药残留量,应对原辅料、成品进行农药残留量检测;依据GB/T18672-2002枸杞(枸杞子)和DBS64/001-2017枸杞中的规定,应对原辅料枸杞、枸杞制品进行二氧化硫残留量等指标进行检测。

  7.非发酵豆制品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大豆原料应符合GB1352的规定;水应符合GB5749 的规定;根据非发酵豆制品生产检验的需要,应配置相关的检验、检测和计量仪器设备;应有污水处理系统;应选择有资质的原辅料供应商。采购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对供应商和外包方的选择应符合GB/T19001的要求;应详细制定质量关键控制点的检验项目、检验标准、检验频次、抽样及检验方法等,严格执行并记录;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储存应防霉、防虫、防鼠,并分类明码存放,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原辅料的储存应防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和记录;监督检查生产单位是否存在违法添加吊白块、王金黄、块黄、硼酸与硼砂、碱性嫩黄、硫酸亚铁等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柠檬黄、甜蜜素、山梨酸、脱氢乙酸、焦糖色等食品添加剂的"两超一非"违法违规行为。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GB/T 22106非发酵豆制品应对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依据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对产品中限量物质进行检测。

  8.酱油、食醋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采购的大豆、脱脂大豆、小麦、麸皮等原辅料必须符合GB2715粮食的标准;食盐必须符合5461食用盐的标准;灌装车间、自培菌种为清洁作业区,其余生产场所根据工艺和卫生控制需要,分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根据工艺需要,洗瓶间应当配有空瓶消毒、冲洗、保洁设施;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设施和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合理配置空气消毒设施;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醋渣、酒糟等副产品的存放场所、设施,有明显标识,并与生产车间分隔;应在生产车间以外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集中存放场所、设施,有明显标识;在生产车间更衣室内设置卫生间的,卫生间出入口不得正对生产车间门。卫生间内应设有冲水装置和脚踏式或感应式洗手设施,并有良好的排风及照明设施;输送酱油、食醋的管材、管件应抗腐蚀、无毒、无味,符合GB14881的规定;灌装应使用全自动或半自动灌装设备,不得使用手工操作;自培菌、糖化、发酵、灭菌灯设备应安装温度计或自动温控仪。若使用普通玻璃温度计,应采取措施,防止破碎后污染产品;应对原料供应商进行评估,进货时应索取有效的原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无合格证明文件,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监督检查生产单位是否在产品标识标签上欺诈和虚假宣传,坚决杜绝将配制酱油、配制食醋标注为酿造酱油、酿造食醋行为;监督检查生产单位是否假冒、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用物质(工业乙酸、皮革蛋白提取液、氨基酸的废液等)生产酱油、食醋行为。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GB18186酿造酱油、SB/T配制酱油和GB18187酿造食醋、SB/T10337配制食醋标准要求应对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依据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对产品中限量物质进行检测。

  9.固态调味料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SB/T10371、SB/10415、SB/T10371和SB/T10415等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应对产品理化指标进行检测;依据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GB29921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对产品中限量物质进行检测;依据整顿办函〔2011〕1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应对原辅料和产品进行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检测。

  10.蜂产品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产品的标签标识应清晰地标示反应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不得使用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禁止使用蜂产品制品冒充蜂蜜或者误导消费的行为。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GB2762铅(以Pb计)、GB14963果糖和葡萄糖以及GB14963菌落总数等标准应对产品进行检测;依据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源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应对产品中限量物质进行检测;依据农业部781号公告-8蜂蜜中双甲脒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和农业部781号公告-9蜂蜜中氟胺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要求应对蜂蜜中双甲脒和氟胺氰菊酯残留量进行检测。

  11.小麦粉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抽检主要内容:依据GB2760滑石粉、GB2761黄曲霉毒素B1和GB2762总砷(以AS计)等标准,应对产品进行检测;依据GB2761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对产品进行检测;依据卫生部公告〔2011〕第4号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和食品整治办〔2009〕5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要求,应对产品内易添加物质进行检测。

  12.糖果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GB2760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和糖精钠(以糖精计)等标准应对产品进行检测;依据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于三聚氰胺在食品中的限量值的公告(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等要求,应对产品内限量物质进行检测;依据GB17399糖果等国家安全标准应对原辅料和产品进行检测。

  13.食品添加剂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相同监督检查问题遵照前类监督检查内容;依据《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119号),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可以使用国家标准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也可以使用提纯、除尘、筛分等物理方法制成精度更高的食品添加剂产品。对于标准未规定生产工艺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凡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原卫生部等国家最高管理机关公告批准以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在各类食品中的使用严格执行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最大使用量的规定。

  监督抽检主要项目:依据GB6783二氧化硫、铬(Cr)、总砷(AS)、铅(Pb),GB26687致病性微生物C和GB26687铅(Pb)b等标准,应对产品检验项目进行检测;

  14.标识标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等标准,食品标签标识内容应真实、规范,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引人误解或具欺骗性的文字、图形介绍食品,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语言、图形、符号等误导消费者,不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食品包装标签;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的液态奶,重点检查其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对于酒类尤其是白酒产品,要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将液态法白酒或固液法白酒标注为固态法白酒的行为,检查企业是否真实标注配料表,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标注"特供"、"专供"等字样的行为;对于肉制品、粮食加工品和食用植物油,重点检查使用的食品名称是否规范、配料表标识是否完整以及是否存在夸大营养成分等问题;要着重检查委托加工食品是否按规定标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企业获得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并标注食品的产地;要着重检查分装食品是否严格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限定的范围进行食品分装行为,是否按规定标明分装者的名称、地址、分装日期等标识;监督检查食品标签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及剂量等内容。

  三、具体措施

  (一)全面自查。各市、州局指导督促辖区食品生产单位、食药监管部门对生产环节企业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认真检查重点食品、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排查出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要100%制表列出清单,100%建立台账,100%制订管控措施和整改方案,100%落实监督检查整改责任、措施、时限、结果"四到位",并对辖区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二)行业检查。各级食药监管部门要对照监督检查内容,并结合辖区实际,将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环节,对风险点、关键环节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指导督促和提示提醒;利用部署开展食品生产领域重点问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监督检查等时机,组织开展针对风险点、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排查整治,加大对生产经营高风险企业的督查,重点检查生产仓储条件及安全防控设施设备等内容;利用年度工作会、业务培训班等契机,对食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平时工作中,要将企业落实"九有一公开三承诺"信息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红黑名单制度"等制度落实作为必查项目和落实重点;市州监管部门在年内对区县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要全覆盖,对辖区内生产单位的监督检查不低于80%;区县监管部门年内对辖区生产单位做到监督检查全覆盖。监督检查要形成闭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挂牌销号,整改到位。

  (三)省局督查。省局将按阶段工作安排,适时成立督查组对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和生产许可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监督抽验。省局在监督检查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食品组织开展监督抽验;各市州监管部门要制定方案,结合本方案列出重点食品和辖区实际,组织开展监督抽验 。

  四、时间安排

  监督检查自3月起至12月底结束,具体分四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3月初至3月底)。各地区要细化制定本地区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要求和职责分工,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进行全面清查登记,部署食品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全面开展自查,确保监督检查底数清、情况明、有举措。

  第二阶段(4月初至10月中旬)。围绕重点食品、突出问题、重要时间节点和国家总局及省局开展的专项整治安排,进一步明确监督检查方向,突出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抓住关键问题,采取"回头看""找茬"和"挑刺"等形式开展监督检查,有步骤、有节奏地梯次、分段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到年度对重点食品、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全覆盖,达到覆盖盲区、消除死角的目标。

  第三阶段(10月下旬至12月上旬)。省局将抽调人员组成两个工作组对各市州工作开展近况进行监督检查。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阶段(12月中旬至12月底)。各地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形成总结,并提出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的意见、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工作时间跨度长、涉及范围广、标准要求高。各地要切实把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狠抓落实,把握进度节奏,解决关键问题,扎扎实实做到领导落实、力量落实、责任落实。

  (二)靶向精准实施。结合本方案列出重点食品和突出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梳理监管范围内企业、小作坊数,合理安排监督检查时间、详细制定监督检查方案,确保对标问题对每一环节、每个企业和小作坊都检查到位。

  (三)整改落实到位。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查处力度,严格执法、严格问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不走过场,要实实在在发现一批问题、整改解决一批问题,排除消除一批隐患。省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整治不严,敷衍塞责的,书面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做好信息报送。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做到不弄虚作假、不瞒报谎报,在信息中回顾工作进展,强化工作措施,务实工作成效。《青海省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数据表》、工作开展小结和信息简报每月5日前上报,各类专项整治总结和信息简报根据进度要求及时上报,第三阶段末期报送全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及汇总数据。

  (五)广泛宣传动员。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借助各类新媒介,采取各种方式,对监督检查进行广泛宣传,及时组织报道先进典型和经验,对监督检查走过场、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予以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通过"12331"热线等举报平台,举报食品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各类食品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各地要迅速核查、及时回复,给群众以满意答复。

  各地监督检查实施方案请于4月25日前报省局食品生产处。

  联 系 人:王海明

  联系电话:0971-8277790

  电子邮箱:12480075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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