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337

发布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 2011-05-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实施日期: 2011-05-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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