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29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7-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
实施日期: 2010-07-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生产卫生部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是否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请示》(鄂质监文〔2010〕22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生产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应当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企业申请新资源食品生产许可时,应提交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工艺、质量标准、使用范围等相关资料,以及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生产新资源食品执行的标准等相关材料。

  三、卫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已批准的新资源食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撤回已批准的食品生产许可。

  四、新资源食品中属食用农产品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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