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资源食品γ-氨基丁酸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1333号)

来源: 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519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1333号
实施日期: 2010-12-3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皖质函【2010】23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意见如下: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v一氨基丁酸生产许可有关问题,应按照《关于新资源食品办理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食监函【2010】461号)执行。

  卫生部批准公告的新资源食品可纳入相应类别的,纳入相应类别,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V一氨基丁酸暂纳入其他食品发证。现场核查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合法有效的企业标准、卫生部批准的v一氨基丁酸食品的生产工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此复。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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