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提示函

来源: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3-03-07 点击:79

发布单位: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3-0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3-03-0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落实餐饮服务业经营单位油烟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源头管理,做好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餐饮服务业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提示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二、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二)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三)营业面积在五百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应当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三、排放油烟的餐饮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餐饮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的要求。

四、禁止在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高新区、苏州工业园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 等高污染燃料,必须安全使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

五、相关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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