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条例

来源: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3-04-07 点击:62

发布单位: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3-04-0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3-05-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2022年12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引领作用,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推进乡村振兴和“粤菜师傅”人才培养,促进潮汕菜产业发展,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创建、发展、保护和传承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

第四条 潮汕菜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积极参与传递市场信息、组织维护经营秩序、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保护等工作。

潮汕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规范和市场引导,建立行业自律体系,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规范发展。

鼓励和支持潮汕菜行业协会以及经营者制定和实施高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潮汕菜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前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相关产业基金、专项资金的引导和保障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促进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做好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产灾害保险服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潮汕菜特色品牌食材生产经营者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等相关灾害保险。

第六条 市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潮汕菜特色品牌评定的协调、指导以及相关管理工作。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并公布实施。

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评定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列入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开展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评定与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录的编制工作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潮汕菜经营者可以申请评定潮汕菜特色品牌。

被评定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由市商务部门颁发证书、授予牌匾。证书、匾牌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名品或者名店名称等内容。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可以依法在广告宣传、说明书、展览展示、经营等商业活动中使用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字样或者标志。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可以通过开辟专栏等形式开展潮汕菜特色品牌宣传报道。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产业园公共服务配套功能,并在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进驻产业园区、不动产租赁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拟入驻有关产业园区且符合集约用地条件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工业项目,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用地支持。

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缴纳的地价款,可以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地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余款在一年内缴清。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保护潮汕菜特色品牌优质特色食材和康养饮食资源,扶持狮头鹅、紫菜等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和南澳牡蛎、金玉三捻橄榄、潮阳姜薯、达濠鱼丸、潮汕橄榄菜等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推动种植、畜牧、水产等行业发展,建设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和潮汕菜特色品牌原辅食材种植、养殖生产供应基地。

鼓励和支持相关组织和个人创办果蔬种植基地、家禽家畜以及水产品养殖基地、调味品生产基地,推动绿色食材供应基地建设,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原辅材料。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规划建设“菜篮子”基地、预制菜产业园、品牌园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直播带货孵化基地、美食街、文化旅游平台等潮汕菜集聚区,引导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集群化发展。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开发以本地区农副产品为主要原辅材料的预制菜。同时根据本地特色农业和潮汕菜特色品牌优势,扶持、培育海鲜等水产类、卤味等禽畜类、丸类等特色菜肴类、橄榄等新鲜果蔬类、红桃粿等粿品类的潮汕菜特色品牌预制菜和示范企业,推动潮汕菜预制菜产业发展。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整合潮汕菜特色品牌全链条数字资源,建立潮汕菜特色品牌数字资源目录,实现潮汕菜特色品牌数据的统一归集,推动潮汕菜特色品牌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开发应用。潮汕菜特色品牌大数据平台向社会公众免费提供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潮汕菜特色品牌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潮汕菜特色品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推进中央厨房建设,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检测、冷链配送和信息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产品质量追溯协作机制,及时发布市场流通领域的潮汕菜特色品牌产品质量信息,鼓励有资质的单位为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利用各类教育培训资源,在烹饪、市场营销、餐饮服务等方面加强潮汕菜人才职业教育和培训,健全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的人才培养保障体系。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鼓励措施推动校企合作,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培训机构采取增设潮汕菜相关专业课程、完善场地设施和实训工位、建设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措施,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合作,提高培训培养能力;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参与联合办学,合作建设潮汕菜产学研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学徒制培训。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采取咨询服务、项目合作、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入股等方式引进全国技术能手、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中华技能大奖和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获得者及其指导老师,并在科研、配套经营、重大项目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粤菜师傅”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创人和星级“粤菜师傅”授徒传艺。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潮汕菜人才的职业技能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方式,开发体现潮汕菜特色的专业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组织开展星级“粤菜师傅”申报和评选活动,建立健全星级“粤菜师傅”激励机制;对在潮汕菜特色品牌促进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优秀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人才项目和荣誉。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供与潮汕菜特色品牌相关的创业孵化、创业就业咨询等公共服务,落实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和支持潮汕菜经营者创建潮汕菜特色品牌,发展连锁经营,依法注册商标、域名和申请专利,做好著作权的使用、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潮汕菜地理资源普查,采取鼓励措施,引导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将潮汕菜原辅材料申请、登记、注册为地理标志以及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潮汕菜相关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潮汕菜经营者将地理标志作为潮汕菜特色品牌建设的重要载体,规范使用地理标志商标和其他专用标识,提高潮汕菜知名度。

第十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的文化保护与传承,对涉及的烹饪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研究和整理,并合理开发利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编撰出版潮汕菜书籍,制作潮汕菜视听作品,设立潮汕菜的文化展示场所,收藏展示潮汕菜历史、潮汕菜菜谱和烹饪技艺、传承等相关实物、资料,挖掘、记录、整理和宣传弘扬潮汕优秀饮食文化,开展潮汕菜学术研讨。对出版发行的潮汕菜特色品牌书籍和视听作品,可以给予奖励或者补助。

第十七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应当加强培育潮汕菜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潮汕菜烹饪技艺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鼓励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注册经营性商标,发展潮汕菜特色品牌。

商务部门应当挖掘老字号文化资源,支持符合条件的潮汕菜经营者申报国家或者地方老字号。

潮汕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进入相关产业园区投资经营潮汕菜特色品牌的,有关部门和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等部门建设潮汕菜美食文化城(街),在小公园开埠区等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育活化中融入潮汕优秀饮食文化,利用文化节、旅游节、展销会以及乡村旅游等平台展示推广潮汕菜特色品牌。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下列活动:

(一)举办潮汕菜烹饪技能大赛等潮汕菜特色品牌主题活动,结合潮剧、潮乐、工夫茶、潮汕工艺、潮汕民俗等传统文化,积极传播、推广潮汕优秀饮食文化;

(二)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充分利用潮商和海外华侨的商业网络资源,采取合作经营、特许经营、培训潮汕菜人才等方式,向海内外输出潮汕菜特色品牌;

(三)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参加国际国内重大美食节、比赛、展会等交流活动,促进本土饮食文化与外来饮食文化融合发展,提高潮汕菜国内国际市场参与度;

(四)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行业协会、科研院校参与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潮汕菜文化交流,合作开发经营潮汕菜,扩大潮汕菜特色品牌的影响力。

第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开放包容、良性竞争的市场氛围,支持各地餐饮经营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元化餐饮需求。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潮州市、揭阳市等同为潮汕菜所根植区域的市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通过搭建潮汕菜经营者交流合作平台、开展“粤菜师傅”技能竞赛、协同创建潮汕菜聚集区域等方式,建立促进潮汕菜在产业发展、标准制定、人才培养、优秀饮食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区域协作机制。

第二十条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潮汕菜特色品牌的管理,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维护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不得有损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投诉举报侵害潮汕菜特色品牌的违法行为。接到投诉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对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保密。

第二十二条潮汕菜特色品牌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撤销潮汕菜特色品牌,并向社会公布: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潮汕菜特色品牌的;

(二)擅自改变评定的潮汕菜特色品牌名品或者名店的;

(三)其他损害潮汕菜特色品牌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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