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政办发〔2023〕11号)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3-07 点击:74

发布单位: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3-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云政办发〔2023〕11号
实施日期: 2023-03-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安排部署,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原则,集中攻关,统筹推进,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规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

(一)明确制定职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州、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负责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在汇总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对不能满足本地实际需要的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在法定范围内,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

(二)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裁量权基准以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列入政府立法计划,有关行政机关要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认真起草基准草案,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审查,确保基准合法管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认真落实《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公开发布和备案等程序,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提高基准质量。

(三)完善工作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实行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分领域分系统制定,同时兼顾有关领域的有关规定,确保纵向衔接、横向协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可按照省、州市、县级顺序逐级开展。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基准在要素、格式等方面要保持一致。同一行政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权的,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也可分别制定;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下级行政机关需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细化量化的,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

三、准确界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行为存在裁量空间的,均应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其他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制定裁量权基准的,可参照国办发〔2022〕27号文件有关规定。

(四)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形式上要明确具体、方便使用,一般以列表方式呈现,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明确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有处罚幅度的要明确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应当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列明单处或者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要依法合理量化罚款幅度,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创收。

(五)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性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与《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云政办发〔2022〕55号)等精神相匹配。对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不予受理以及变更、撤回、撤销、注销等进行明确和细化量化时,要充分吸纳“不见面”审批、“一枚印章管审批”等改革成果,尽量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制定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时,需要明确行政许可具体条件的,原则上要以规章形式制定行政许可实施规范。行政许可涉及多个层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要明确不同层级的具体权限、流程和办理时限,不得无故拖延、逾期办理;不同层级行政机关均有权实施同一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不得推诿或者限制申请人的自主选择权。行政许可事项已依法下放的,要明确行使主体及具体职责权限。不得擅自增加许可条件,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歧视性、地域限制等不公平条款。

(六)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注重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禁止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取非强制性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程序、条件和期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依法进行细化量化;对需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的紧急情况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明确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对查封的涉案场所或者查封扣押的设施和其他财物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作出明确界定;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应当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

(七)行政征收征用。应当遵循征收征用法定、公平公开、尊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等原则,重点对行政征收征用的标准、程序和权限进行细化量化,合理确定征收征用财产和物品的范围、数量、数额、期限、补偿标准等。对行政征收项目的征收、停收、减收、缓收、免收,要明确具体情形、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定阶次,列明每一阶次的具体标准;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应当列明征收数额计算方法适用的具体情形。不得违法设立征收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提高征收标准。

(八)行政检查。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包容审慎监管“综合查一次”等规定,重点明确检查的主体、依据、标准、范围、内容、手段和频率等,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般性行政检查。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

(九)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和行政给付的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申请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对行政确认因特殊情况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场的,应当对特殊情况予以明确。行政给付基准要明确行政给付的具体标准、金额等,给付金额存在一定幅度的,应当合理划定不同阶次,列明每一阶次的具体标准。

四、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

(十)严格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发布实施后,有行政执法办案系统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嵌入系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精准指引;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时,要准确援引说理;行政执法决定书要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情况。调整适用有关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将调整批准材料作为执法案卷的重要部分归档保存,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情况。实行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直接适用有关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裁量权基准。

(十一)及时动态调整。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管理,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修改等情况,制定机关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调整。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基准相冲突的,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修改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备案审查发现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位规定相抵触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行政机关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检查评查工作,深入分析研究,提升行政执法水平。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督察和考核内容,细化考核指标,不断促进工作落实。要畅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渠道,及时收集意见建议,回应群众关切。

五、加大组织保障力度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确保取得实效。省级有关行政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督促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十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综合采取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方式,扎实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熟练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执法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十五)高效推进基准制定。省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9月底前基本制定完成并公布;州市级行政机关行政裁量权基准于2023年10月底前基本制定完成并公布;县级行政机关需要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细化量化的,于2023年11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公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云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建立的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可一并纳入有关基准统筹制定。

各地各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和重要事项及时报省司法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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