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切实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37号)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更新时间:2020-12-29 点击:745

发布单位: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日期: 2020-12-2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鲁自然资字〔2020〕137号
实施日期: 2020-12-2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

    近期,国内外陆续发现大天鹅等野生鸟类感染H5N8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我国部分省区发生岩羊小反刍兽疫疫情,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复杂严峻。为及时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可能引发的疫情,切实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日常监测

    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保障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野生动物疫病防控的严峻形势,从维护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防范出现松懈情绪和麻痹大意思想;加强领导,督促落实疫源疫病监测防控责任,组织力量认真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提高监测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各项监测防控措施有人管、有人做,落实到位;进一步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疫源物种、重点疫病的监测工作,优化巡查线路和固定观测点,充分发挥各监测站的前哨作用,按照“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监测。

    二、加强野外巡查,科学处置异常情况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把监测防控各项措施落细落实,按照“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区施策、狠抓落实”的方针,加强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以及鸟类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取食地、越冬地等重点区域的监测巡护,扩大监测范围,加密监测频率,加大巡查密度,确保第一时间发现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送)检,第一时间报告信息,并做好防护、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

    要进一步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对监测巡护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在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的同时,采取临时现场封锁、隔离控制等措施,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样品采集等工作,确保处置工作科学高效、规范有序。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各监测站严格执行疫源疫病监测、报告、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根据《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监测防控工作;要加强节假日应急值守,提早部署,合理安排,保证监测人员及时到岗到位,及时更新反馈辖区监测站应急值守电话,确保信息畅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每年的9月下旬至次年的3月中旬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重点监测时期,期间实行信息日报告制度,应于每日14:00之前报告监测情况;每年的3月下旬至9月中旬为非重点监测时期,期间实行信息周报告制度,应于每周五14:00之前报告监测情况;当非重点监测时期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上升为重点监测时期。各监测站应按要求报告辖区内的监测情况,确保信息报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四、加强宣传引导,完善联防联控机制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和生物安全科普教育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短信、微信以及发放宣传手册、树立标语警告牌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城市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科普教育基地的作用,劝诫公众不乱捕滥食野生动物,不进入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不捡拾不接触死亡野生动物,不与野生动物密切接触,遇到异常情况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

    要充分认识联防联控工作的重要性,主动与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完善机制,相互配合,及时通报信息,联合开展监测排查,做到实时监控、信息共享、早期预警、快速反应。

    五、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秋冬季以来,省厅多次接到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司要求调查核实涉破坏鸟类资源举报信息的函,同时,部分网络舆情持续发酵,相关案件呈多发态势。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保护的通知》,在鸟类种群主要分布地和集群活动区域开展巡护、清网、清套、消除毒饵等专项行动,发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活动及时进行查处。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重点打击非法猎捕、饲养、运输、买卖野生鸟类和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行为,斩断非法利益链条,保护野生动物安全,阻断疫病传播途径。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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