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疫情防控、长江禁渔期间广告发布行为的通告

来源: 合肥市场监管 更新时间:2021-01-22 点击:658

发布单位: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1-01-1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1-01-1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净化合肥市广告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长江巢湖“十年禁渔”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规范疫情防控和长江禁渔期间广告发布行为通告如下:

 

    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疫情防控、长江巢湖“十年禁渔”相关政策要求开展广告活动,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代言虚假违法广告,不得变相利用疫情、禁渔信息进行商业炒作。

 

    二、广播、电视、报刊、户外、网站、电商平台、移动互联网APP、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各类媒介单位要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真实性、合法性审查的法定责任。

 

    三、严禁发布含有虚假疫情信息、不恰当利用疫情公共信息以及不符合疫情防控规定要求、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

 

    四、严禁未经审批或者擅自篡改审批内容,违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新冠病毒疫苗广告。

 

    五、严禁发布夸大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的性能、用途、功效、质量等违法广告,以及伪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治愈新冠肺炎和防治新冠病毒等严重侵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

 

    六、严禁发布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广告。

 

    七、禁止发布“长江(巢湖)野生鱼”“长江(巢湖)鱼虾”“江鲜”“湖鲜”等水产品广告,不得发布以人工养殖水产品冒称长江流域巢湖水域“江鲜”“湖鲜”等内容的虚假违法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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