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吉林护〔2020〕357号)

来源: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07-14 点击:1112

发布单位: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07-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林护〔2020〕357号
实施日期: 2020-07-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省直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各国家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吉林省林业实验区国有林保护中心,吉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已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7月1日

  附件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我省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应对和有效控制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公众生命健康造成的危害,维护全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和《吉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为部门应急预案,适用于本省境内陆生野生动物携带并有可能向人类、其它动物传播或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的危险性病原体,对人、圈养动物、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和生态平衡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失和巨大危害的人畜(动物)共患的传染病、寄生虫病,或死亡率高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传染性疾病等疫情的监测、防控、应急处理工作。主要包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中东呼吸综合征、犬瘟热、埃博拉出血热、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炭疽、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体病、旋毛虫病、弓形虫病、狂犬病、鼠疫、结核病、囊虫病、乙型脑膜炎病、新型布尼亚病毒感染、中华蜜蜂囊状幼虫病等疫病以及其他新发和突发性的陆生野生动物可能携带的传染病。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防治、专群结合原则,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建立集中统一、职责明确,运转顺畅、快速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快速反应,联防联控。建立完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相关部门和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措施联动,快速有序应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3)科学防控,区域联动。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强化防范和处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技术保障。实行区域联动,加强疫情发生地的应急监测和受威胁地区的日常监测,做到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防止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传播扩散。

  (4)加强预防,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知识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应急储备。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现和报告,做到科学防治、群防群治。

  1.5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种类、涉及范围、危害程度和疫情流行趋势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 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5.1疫情分级标准

  1.5.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级):

  (1)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暴发I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大面积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2)我国尚未发现的或者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在陆生野生动物种群中发生,且可能存在扩散风险。

  (3)全省2个以上(含2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重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的其他情形。

  1.5.1.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Ⅱ级) :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Ⅱ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1个市(州)的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较大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省林业和草原局会同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1.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

  (1)陆生野生动物暴发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引起的疫情,并呈扩散趋势,且可能对生物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群众生命安全和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造成威胁。

  (2) 1个县(市、区)的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同种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 Ⅳ级),并有证据表明其存在一定关联,且呈大面积扩散趋势。

  (3) 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1.5.1.4有下列情形的, 为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

  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疫病以外疫病引发的疫情,并呈流行扩散趋势。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配备专业力量,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突发野生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参与部门

  为确保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得到及时有效防控,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信、财政、宣传等部门按责任分工,共同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3专家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疫情防控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科学决策和技术支持。

  2.4应急处置预备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建应急处置预备队,参与本辖区或协助其他区域做好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确认和上报

  3.1监测

  省林业和草原局建立统一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监测体系,负责突发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日常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受理群众举报反映的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及其隐患。

  3.2调查确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接到陆生野生动物异常情况报告或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报告后,会同同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取样,报送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检测,同时做好现场封锁隔离、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确诊为某种疑似疫病后,所在地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确认、评估和分级。

  疑似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分别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和确认。

  3.3上报

  认定为疑似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的,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将病料样品送国家和省级动物疫病检测机构检测,并通报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及省人民政府。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陆生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保护级别;同群陆生野生动物数量、死亡数量、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认定为重大以上级别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疫情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科学防控,快速反应:根据科学检验检测结果和专家会商评估意见,对疫情处置做出快速反应,并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规律和可能发展趋势以及防控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从快从严,精准施策:按照疫情级别迅速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快速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确保防控无死角、疫情不扩散。

  保护优先,依法处置:应当避免扑杀陆生野生动物。特殊情况确需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2 应急响应措施

  4.2.1突发重大以上陆生野生动物疫情(I、Ⅱ级)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省林业和草原局报请省人民政府,启动I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省林业和草原局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处置工作,将疫情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市(州)人民政府报告,启动Ⅱ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专家组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市(州)政府和省林业和草原局。

  在省林业和草原局指导和市(州)政府领导下,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疫情发生的市(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迅速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开展野外巡查和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和消费场所排查,加强陆生野生动物管控,坚决阻断陆生野生动物可能的疫情传染源。对辖区内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场所实行就地隔离,确定监管专员,实行一场(所)一档案一报告制度,及时全面掌握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各项防控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场内消毒,增加动物观察频次,做好健康状况观察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按规定做好处置工作。非疫区停止与疫区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运输,并函告动物防疫和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检疫。基层监测防控人员到岗到位,应急处置预备队 24 小时待命。

  疫区应急处置预备队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指挥调度下对疫区及周边地区实施隔离、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配合疫区卫生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健康监测及疑似感染者的流行病学监测工作。

  4.2.2突发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较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启动本预案和Ⅲ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同时报送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非疫区停止与疫区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运输,函告畜牧兽医和海关等相关部门依法严格对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检疫。基层监测防控人员到岗到位,应急处置预备队 24 小时待命。

  4.2.3突发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机制。

  疫情发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在本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应急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报上一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和草原局。市(州)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密切关注相关县(市、区)的疫情发展趋势,加强有关防疫、防护、消毒设备和消毒药品等物资储备,暂时停止与疫区的人工繁育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贸易和运输,并函告畜牧兽医、卫生、市场、公安、交通运输和海关等相关部门。

  4.2.4未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关注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人工繁育、运输和市场等环节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和传入;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和航空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疫监督工作;服从本级政府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自疫情发生区域内发病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他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和产品按规定处理完起,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作出终止应急响应决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扑灭后,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生境恢复情况,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溯源情况,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

  5.2表彰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

  5.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未经授权在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现场私自开展样品采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5.4抚恤与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因参与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致死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抚恤和补助。

  6 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协调林草、畜牧兽医、卫生、应急、市场、商务、公安、交通运输、海关、工信、财政、宣传等部门,做好疫情处置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经费保障

  各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经费分级投入机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6.2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物资主要包括:消毒药剂药械、日常监测仪器设备、样品采集用具、健康防护用品等,确保应急处置需要。

  省林业和草原局依托省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建立省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各地也应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库,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可紧急调拨应急物资。应急物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灾时应急。

  因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需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应急物资紧急调运。

  6.3技术保障

  建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家库,依托军事医学科学院军事兽医研究所、吉林大学、吉林农业大学、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长春海关技术中心等科研院所开展监测技术和装备、防治技术、重点课题、关键技术等项目研究攻关,充分依靠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提供科学决策。

  6.4人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保证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队伍稳定,组建以专职监测人员为主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装备,加强培训,防止人员感染。

  6.5演练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定期组织监测、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

  6.6科普宣传

  坚持科学宣传、正面引导,及时应对社会舆情。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宣传普及科学防控知识,引导群众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做好疫情防控,提高全社会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宣传教育群众不随意放生、丢弃陆生野生动物,不虐待和食用陆生野生动物,发现受伤、死亡陆生野生动物不捡拾,及时报告当地陆生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救护站,发现违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网上销售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7 预案管理

  应急处置预案要定期评估,根据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本辖区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对疫情防控监测、检测和处置等程序、规范、技术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8 名词术语

  陆生野生动物: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源:指携带危险性病原体,危及陆生野生动物种群安全,或者可能向人类、饲养动物传播的陆生野生动物。

  疫病:指在陆生野生动物之间传播、流行,对陆生野生动物种群构成威胁或者可能传染给人类和饲养动物的传染性疾病。

  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指在一定区域,陆生野生动物突然发生疫病,且迅速传播,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陆生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危害,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对饲养动物和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事件。

  暴发:指在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陆生野生动物患病或者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的现象。

  I、Ⅱ、Ⅲ类陆生野生动物疾病:见林业行业标准《陆生野生动物疫病危害性等级划分》(LY/T 2360-2014 )。

  受威胁地区:指疫病从发生地通过陆生野生动物活动或者人为因素等传播,可能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区域。

  9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突发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10 其他

  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本预案及时进行调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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