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9-05-05 点击:1085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9-04-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9〕26号)要求,经依法审核、确认,现将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予以公布。

  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改、废止及机构改革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自治区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合法性审核机构

制定主体
审核机构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司法厅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规处
自治区教育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创新体系建设处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公安厅
法制总队
自治区民政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司法厅
立法一局
自治区财政厅
税政与条法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规处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综合法规处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规与标准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规处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水利厅
法规与水资源管理处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法规处
自治区商务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规处
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办公室 政策法规和规划财务处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审计厅
法规审理处
自治区政府外事办公室
秘书处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政策法规处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人事与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体育局
办公室
自治区统计局
办公室 统计执法监督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办公室
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处
自治区信访局
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工程建设管理及执法监督处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办公室
四、部门管理机构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资源管理与法规处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法规与规划处
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狱内侦查处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处
五、其他有关单位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综合处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
社会事务局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市场监督管理
法制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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