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优化准入服务的通知(晋粮检字〔2018〕38号)

来源: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9-03-19 点击:1862

发布单位: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2-1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粮检字〔2018〕3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粮食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通知》(晋政发〔2018〕44号)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优化准入服务的通知》(国粮办发〔2018〕339号),为全面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线办理

  按照《山西省粮食局关于推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在线办理系统的通知》(晋粮检字〔2017〕217号),实行粮食收购许可证全程网办,改进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的信息化功能,提高粮食收购资格审批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实现数据统计、企业查询的功能。市、县级粮食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粮食收购资格企业信息归集到在线办理系统,建立健全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库,实现对全省粮食收购企业信息的共建共享和监督管理。

  二、压缩办理时限

  推行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最多跑一次”改革,实现收购资格许可一次性办结,审批时限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再压缩50%以上,并分解细化到每个环节,切实解决企业“多跑腿”问题。

  三、精简审批材料

  进一步精简审批材料,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可以通过在线获取核验的,无需再提供复印件。

  四、承接中央下放审批事项

  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事项下放至企业办理工商登记部门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县要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做好相关承接工作。

  五、公示资格条件,精简办理流程

  要科学设计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及时公示受理事项、法律依据、资格条件、办理程序标准、审批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渠道等。及时将办理进度和审核结果在办公场所或政务网站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阅。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核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收购企业,将核查情况纳入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定期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实施分类监管。加强信息归集公示,推进信息共享,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山西”平台互动,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业务协同。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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