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更新时间:2018-11-20 点击:1201

发布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18-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县(区)粮食局:

  现将《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联系人:赵淼 联系电话:0951-6986873

  邮 箱:nxlsjjdjc@126.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8年11月16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112号)要求,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现就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粮食流通市场准入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内容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安排,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审批事项,保留审批,优化准入服务。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被纳入国务院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改革方式为优化准入服务。

  三、具体措施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依托宁夏政务服务网大力推行“不见面 马上办”,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纳入宁夏政务服务网,全面实现网上办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政务审批工作。

  (二)压缩审批时限。依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审核机关自受理之日起,须在十五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法定审批期限为15日。按照改革工作要求,2018年12月底前,各市、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法定审批时限压缩1/3,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三)精简审批材料。要切实发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共享功能,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能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在线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要主动抓取相关信息,提高审批效率,为申请人减负。对于需要“现场勘查”的事项,通过专项查验、联合验收等方式提供“上门服务”,切实提升服务水平。

  (四)办理事项公开。要通过报刊、门户网站、公示栏等渠道公开粮食收购许可审批事项,公开受理条件、提交材料、办理路径、审批程序等具体内容,实现审批材料清晰化、目录化、标准化,让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粮食收购许可证》办事指南,办事指南之外不得增加其他要求。不断推进办理进度公开,全面落实审批透明、信息公开。

  (五)信息共享。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积极做好信息归集共享,及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宁夏)推送粮食收购许可、联合惩戒等信息,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和业务协同。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明确监管标准和措施;探索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监管动态维护机制,加强部门协同监管;落实“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机制,推进宁夏粮食流通执法督查平台上线运行,全面实现“双随机”抽查常态化和抽查信息统一归集、全面公开;进一步推进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信用监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粮食流通市场秩序共治,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要按照“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自治区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以钉钉子的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

  (二)强化宣传培训,助推改革实施。要采取形式多样、通俗易懂的方式做好粮食收购资格认定改革工作的宣传解读,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加强行政审批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做到咨询“一口清”、受理“一次性”,持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三)明确具体措施,切实履职尽责。要逐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落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进度,方案于2018年11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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