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16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07 点击:1183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2-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19〕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5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一营业执照印制

  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各省市场监管局统一负责本辖区新版营业执照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印制的组织工作”要求,经省财政厅立项同意,省局于2月11日委托省采购中心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为我省营业执照唯一定点印制企业,中标价格分别为营业执照(含正本、副本、副本封皮)每套5.9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每张0.3元、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每本0.4元。我省新版营业执照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防伪功能,增设了地区编码,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落实全省统一定点印制工作。

  各地可通过“辽宁政府采购网”查询采购成交公告,项目名称为“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证照印刷服务项目”,采购文件编号为“LNZC2019-0010”,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

  二、按时启用新版营业执照

  按照总局文件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经我省各级登记机关准予设立、变更登记以及补发营业执照的各类市场主体,颁发新版营业执照(含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之前存续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继续使用原版营业执照,也可以申请换发新版营业执照。

  三、强化组织实施

  各市局要加强组织、精心谋划,提前做好启用新版营业执照相关准备工作,汇总好市本级、县(市、区)对应印制的数量、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月14日(星期四)下班前以市为单位报送省局,同时抄送辽宁票据印务有限公司。根据省财政厅意见,市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新版营业执照印制费用仍由各地自行承担。各地要严格落实统一营业执照印制的要求,未经省市场监管部门确定或其他非法印制营业执照的,要依法予以处理。

  各市局在新版营业执照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登记注册处。

  省局联系人:王伯逊

  联系电话:13889873605

  票据公司联系人:耿世阳

  联系电话:13504949777

  邮 箱:1539671550@qq.com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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