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11-19 点击:920

发布单位: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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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省政府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

    据了解,湖北省是全国第四个省级全域试点省。在前期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对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梳理,将530项中央和省级事项(其中省级层面7项)全口径纳入改革清单进行分类管理。

 

 

    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


    政策解读

    一、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出台背景

    一是2019年11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57号),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自贸试验区试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该项改革在自由贸易区试点已近一年时间,为在全省范围复制推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二是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明确指出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提供便利。这项改革,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政府职能转变方向,符合国际发展趋势,能够对解放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较大的推动作用。

    三是今年我省经历了新冠肺炎对经济的冲击,为促进我省疫后重振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委、省政府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要先手棋,出台了《关于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若干措施》(优化营商环境30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16条),两个文件都明确了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基础上,推进全省全覆盖试点,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同时,经过积极争取,市场监管总局也批复同意我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我省成为全国第四个获批“证照分离”改革全域试点的省份。

    自2018年2月“证照分离”改革在我省3个自贸片区和16个国家级功能区试点开始,截至10月底,全省已办理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业务23.79万件,惠及企业18.05万户。

    二、此次“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涉及哪些单位和事项

    包括中央层面设定的523项和省级层面设定的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其中,直接取消审批19项,审批改为备案10项,实行告知承诺59项,优化审批服务442项。这些事项分别涉及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40余个省直部门和中央在鄂单位。从涉及审批层级来看,主要包括国家级审批事项、省级审批事项、市县级审批事项三个层级。

    开展“证照分离”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这项综合性改革以突出“照后减证”为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外,将许可类的“证”分别采用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离出来,进一步厘清证照关系,理顺证照功能,从而减少审批发证。

    三、“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的改革方式

    根据许可事项的不同,“证照分离”改革分四种情况推进:

    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对设定必要性已经不存在、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有效规范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实施机关按程序报请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直接取消审批,企业持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

    二是审批改为备案。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

    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四是优化审批服务。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特点

    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文件中中央层面设定事项和《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9﹞57号)中湖北省省级层面设定事项为基础,结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文件的最新要求,分两次征求意见,第一次征求了17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47个省直相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意见,第二次征求了15个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鄂有关单位意见,各对应省直单位逐项认领事项,对涉企经营事项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行修订完善,形成了此次实施方案的最终全覆盖事项清单。

    五、“证照分离”改革和“多证合一”改革的关系

    两项改革都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点任务,目的都是为了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为了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社会营商环境。“多证合一”以减少非许可类的涉企登记、备案事项为主要方式,以信息共享为主要手段实现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证照分离”针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通过分类管理,最大限度破解“办照容易办证难”和“准入不准营”问题。营业执照是登记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市场主体资格和一般营业能力进行确认后,颁发给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多证合一”改革后,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许可证是审批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给特定市场主体的凭证。这类市场主体需持营业执照和许可证方可从事特定经营活动。

    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类的各种证照,只要符合“多证合一”整合原则,还可继续按照“多证合一”标准和要求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做到“成熟一批、整合一批”,持续推进“多证合一”不断深化。

    六、“证照分离”改革有何好处

    (一)便利市场准入。“证照分离”改革对一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缩短了企业开业时间,降低了企业的机会成本;对一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事项直接取消或改为备案,更是大大降低了企业日常运营成本,提高了企业运营效力,让投资者省心省事省力省钱,对我省疫后重振,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大意义。

    (二)有利于协同监管。“证照分离”改革后,让更多的部门加入到信息共享中来,企业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使用,有利于打破传统的“信息孤岛”,相关监管部门可以全面掌握主管行业内的企业信息,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同时,相关部门产生的监管信息也可以通过共享平台传输给各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加强部门协同监管。

    (三)有助于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改革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继续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在政府部门间共享交换,进一步确认了市场主体身份识别的统一性、兼容性与唯一性。有助于增强交易透明度,加大失信成本,提高诚信收益,降低违约概率,夯实诚信体系建设基础,为实现“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碰壁”提供了基础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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