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的通知(辽市监发〔2019〕17号)

来源: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3-07 点击:2118

发布单位: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2-1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市监发〔2019〕17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按时全面启用新版文书规范

  自2019年3月1日起,停用旧版文书规范,启用新版文书规范,但企业于3月1日前已经领取并填写完成的旧版申请文书继续适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政府网站有关公示、下载内容的更新工作,省局统一负责系统改造工作。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文书材料规范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明确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文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执行。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提交材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附件中的《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各地要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收集汇总、报告省局登记注册处。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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