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局关于开展“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的通知(豫牧屠管〔2018〕16号)

来源: 河南省畜牧局 更新时间:2019-03-01 点击:1461

发布单位:河南省畜牧局
发布日期: 2018-12-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豫牧屠管〔2018〕16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农牧、农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为,有效保障上市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局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明年3月底在全省开展“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生猪屠宰环节监管是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最后一道关口,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元旦、春节猪肉消费高峰时段即将来临,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把“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作为当前一项紧迫任务纳入重要日程,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并按照“四个最严”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确保监管到位,确保生猪肉品安全。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统筹组织开展“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畜牧行政执法机构要加大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要加大对生猪产品水分及违禁物质抽样检测力度。通过此次行动,严厉打击一批对生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的非法行为,严惩一批不法分子,维护生猪屠宰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猪肉品消费安全。

  二、狠抓关键措施

  一是全面开展排查。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屠宰厂(场、点)进行突击拉网式排查,重点查找是否存在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人员、场所、环节、工具、违禁物质等。排查抽查中发现其它不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规定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采取召开座谈会、行政约谈、签订承诺书和责任书等方式,加强对屠宰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重点宣传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严重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行政、刑事责任等内容。在集中治理期间,各地要组织生猪屠宰企业在其显著位置刷制一条“屠宰注水生猪就是违法”警示标语,开展一次“杜绝屠宰注水猪,保障肉类食品安全”集中宣誓活动,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自觉依法从事屠宰活动。

  三是严格执行待宰静养制度。各地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有关规定,监督生猪屠宰企业落实待宰静养制度。驻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未达到静养时间的屠宰检疫申报。

  四是加强监测检验。各地要对生猪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开展监测检验工作,按照《畜禽肉水分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对猪肉水分含量、理化指标、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食源性致病微生物、阿托品、肾上腺素以及“瘦肉精”等违禁物质进行监测,加大抽检比例和抽检频次,监测检验结果及时报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尤其是对于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活猪或猪肉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屠宰生猪用水量异常的屠宰厂(场、点),要组织专门力量,配齐执法办案装备,采取“一听一访一蹲”等方式,即听猪的叫声是否异常,访附近居民是否发现该屠宰厂(场、点)或有关场所有异常行为,蹲守摸排情况,固定证据,现场查办。对生猪或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各级畜牧部门要及时启动“两法”衔接机制,移交公安机关,联查联办。

  六是强化部门协作。各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排查行动,一旦发现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产品流入市场消费环节,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通报;接到市场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产品通报时,也要积极追溯,严查不法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是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12月底前向屠宰企业送达《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告知书》(附件1),要求屠宰企业签订《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承诺书》(附件2)。明确监管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将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主管领导、监管负责人、监管人员(附件3)于12月31日前逐级报省畜牧局。

  二是严肃工作纪律。建立“注水肉”治理长效机制,确保集中治理行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对于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充当违法“保护伞”的,要会同各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涉嫌徇私舞弊、渎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做好信息报送。此次集中治理行动,采取信息周报制,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每周一向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屠宰执法监督处报告上一周工作进展情况(附表4)。请各地将集中治理行动总结于2019年3月31日前报省屠宰办和省动物卫生监督所。集中治理期间,查办大案要案和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联系人:李正

  电话(传真):0371-65778668

  邮箱:sstzzfc@163.com

  附件:1.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告知书

  2.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承诺书

  3.定点屠宰企业监管责任统计表

  4.“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统计表

  2018年12月17日

  附件1

  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告知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畜牧部门有关规定。

  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屠宰生猪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四、禁止屠宰下列生猪: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注水或注入他物质的;

  (七)其他不符合畜牧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屠宰生猪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查验、监督抽查。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并承担处理费用。

  六、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附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七、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九、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十、配合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不得拒绝、阻挠:

  (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

  (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2

  河南省生猪屠宰企业承诺书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各级畜牧部门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不对生猪注水或注入他物质。

  四、不屠宰以下生猪:(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注水或注入他物质的;(七)其他不符合畜牧部门规定的。

  五、屠宰生猪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接受检疫监督。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规定处理。

  六、按规定建立生猪进厂检查登记、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疫管理、缺陷产品召回、信息报送等制度,并严格落实。

  七、如违反以上规定,自愿接受处罚。

  (生猪屠宰企业)

 

  年 月 日

附件3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管责任统计表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县(市、区)

屠宰厂(场、点)名称

类型(A/B

畜牧部门

主管领导

执法机构

监管负责人

驻厂(场、点)监管人员

           
           
           
           
           
           
           
           
           

填 报 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注水肉”集中治理行动统计表

填报单位:

省辖市、县(市、区)

排查情况

宣传教育情况

案件查处情况

出动执法车辆(车次)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屠宰场

(个次)

下发整改通知书(个)

宣传教育次数(次)

刷制警示标语(条)

发放告知书数量(个)

签订承诺书数量(个)

立案数(起)

罚款金额()

捣毁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黑窝点(个)

查获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猪(头)、生猪产品(公斤)

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数(起)

抓捕犯罪人员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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