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来源: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7 点击:1056

发布单位: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1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吉牧质发〔2020〕99号
实施日期: 2020-02-1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州)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长白山管委会农水局,各县(市、区)畜牧业管理(农业农村)局:

  为了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中确保畜产品数量供给和质量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农明字[2020]第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畜产品质量安全管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是用好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的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要求持续使用,确保出厂产品都佩戴可追溯二维码,并确保扫码信息真实有效。系统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可联系技术人员通过远程协助等方式帮助排除故障,恢复使用。鼓励养殖企业、生猪经纪人等企业和个人,在线注册并使用“拱e拱”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在线发布供求信息,减少人员接触和流动,保障行业从业者健康安全。

  二是用好合格证制度。2月4日,省畜牧业管理局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下发了《吉林省试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吉农质发[2020]1号),在省局2019年4月会同省市场监管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食用动物产品合格证制度实施方案》(吉牧联发[2019]6号)基础上,拓展了试行品类,更契合于国家关于鼓励有条件的主体附带电子合格证、追溯二维码等规定,国家与省级试行的合格证制度同样有效。同时,省局鼓励研发畜禽和禽蛋等产品的电子合格证,指导企业应用,为我省电子合格证在全国推行打基础。按照农业农村部和湖北省要求,疫情防控期间,驰援湖北省的畜禽产品要出具合格证(格式见吉农质发[2020]1号),同时要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三是指导企业抓好三个安全工作。抓好企业复工生产保障产品数量供给安全;抓好质量追溯管控保障产品质量食用安全;抓好企业疫情防控保障生产经营秩序安全。要指导养殖户和屠宰企业遵照“疫情防控告知书”制订管理制度,强化防控措施,将人员管理、车辆管控、消毒监测、生产管理、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等各项要求落到实处,结合当前企业生产面临的工人回厂受困、产品运输受阻、生产原料匮乏和产品库存积压等现实问题,主动靠前协调和解决,确保畜产品生产三个安全任务落实。

  附件:  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坚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通知

            2.屠宰企业疫情防控告知书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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