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20-05-22 点击:972

发布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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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近年来,我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较好,但农产品生产者违法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剂量、超范围使用农药、兽药,不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规定等问题依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不容忽视。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品质,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农业农村厅经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建立实施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以下简称“两个名单”)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对违法违规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形成失信受损的约束机制,促进农产品生产主体增强自律意识,倒逼生产者诚信守法,消除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意义重大。此项工作在全国农业农村系统具有创新性、领先性。

  二、“两个名单”的判定和惩戒

  (一)判定原则

  对检出违禁物质、农(兽)药残留超标、违反用药规定和农(兽)药安全间隔期(休药期)要求、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抽检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具体来说,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控名单”:部、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省级相关部门通报检出违禁物质,或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追溯至生产主体的;在部、省级监督检查、暗查暗访、飞行检查中,发现违反用药规定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要求,或发现冒用或虚假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各级农业行政处罚的;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监督抽检的;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受到刑事处罚、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列入“黑名单”。具体来说,农产品生产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在监控期间再次出现判定原则规定情形的,或拒不整改,或按期整改不到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伪造或冒用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等质量标志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其他应列入的情形。

  (二)惩戒措施

  对列入“两个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将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增加抽检和检查频次,扩大产品抽检范围,每季度至少跟踪抽检1次或现场检查2次,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

  对列入“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同时还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农业农村厅向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通报,实施联合惩戒。农业农村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当地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约谈。不能列为各级涉农项目、资金、政策扶持对象。不受理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良好农业规范(GAP)等认证申请;已获得相关认证或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不受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等评选申请;已获得相关评定的,省级的按规定给予摘牌除名,国家级的上报农业农村部建议给予摘牌除名。不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农业展示展销等活动。商请税务部门取消该生产主体享受的相关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商请省发改委列入四川省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三、“两个名单”的认定解除程序

  为科学、公平、公正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农业农村厅将建立由省内熟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行政管理、技术、法律等有关专家构成的“两个名单”专家库,随机抽取审定专家成立成定组,根据审定组意见认定或解除“两个名单”。

  (一)认定程序

  1.拟定建议名单

  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制度的通知》(川农〔2020〕45号)规定的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的判定原则,对符合相应判定情形的,提出拟纳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建议名单。

  2.研究确定名单

  在“两个名单”审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应为单数)成立审定组。审定组对拟纳入“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建议名单集中研究论证,论证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是否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不予纳入的,说明情况,由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存档;予以纳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两个名单”有效期限原则上为2年。

  3.通知送达

  名单确定后,由农业农村厅出具《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和《农产品生产主体“两个名单”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事先告知书和认定表通过邮寄方式送至农产品生产主体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由市(州)或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送达该农产品生产主体。涉事生产主体收到事先告知书和认定表后签署签收回执,拒绝签字的,由送达人员在回执上注明。签收回执由送达单位邮寄至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存档。

  4.异议处理

  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涉事生产主体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厅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农业农村厅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留样进行复检的时间除外)。需要现场实地查看核实的,将随机抽取上述名单审定组3名专家前往实地查看核实。不需现场实地查看核实的,将组织上述名单审定组专家再次召开论证会,上述审定组专家因故无法到会的,可由本单位其他人员代替参会。论证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是否纳入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重点监控名单”或“黑名单”。不予纳入的,说明情况,由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存档;予以纳入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5.公布名单

  农业农村厅在官方网站公布纳入“重点监控名单”和“黑名单”的农产品生产主体名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其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的姓名、单位、职务等有关信息。

  (二)解除程序

  1.提出解除申请

  列入“重点监控名单”的,期满后自动解除,涉事农产品生产主体不需要提出申请;列入“黑名单”的,期满前30天内,可向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逐级提出解除“黑名单”申请,填写《农产品生产主体“黑名单”解除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附相关材料。

  2.初步检查

  县(市、区)、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组织3位以上(含3位)监管人员到申请生产主体进行初步现场检查核实,结合监控情况提出是否同意解除的意见,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意解除的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上报农业农村厅,不同意解除的不再上报。

  3.现场核查

  农业农村厅收到申请后,需要实地核实的,随机抽取“两个名单”专家库2人以上(含2人)审定专家前往实地查看核实。

  4.研究论证

  在“两个名单”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应为单数)成立审定组。审定组集中研究充分论证,论证结束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少数服从多数,最终确定是否解除四川省农产品生产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不予解除的,说明情况,由厅农产品质量监管与品牌培育处存档;予以解除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5.名单解除

  经研究论证予以解除“黑名单”的,农业农村厅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存档,将解除企业名单在农业农村厅官方网站上公布,同时告知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生产主体。

  对于列入“黑名单”的生产主体,解除“黑名单”后保留到“重点监控名单”,有效期限为1年。连续2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迭加累计;连续3次被列入“黑名单”的,终身列入“黑名单”。

  四、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自2020年5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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