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9〕18号)

来源: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更新时间:2019-01-23 点击:1128

发布单位: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9-01-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沪农委〔2019〕1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农委、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要求,从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为做好全市生猪屠宰环节的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抓紧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1月17日

  上海市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要求,有效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全面落实生猪屠宰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现结合我市生猪屠宰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以下简称“119号公告”)要求,全面开展全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按照属地化监管原则,强化生猪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与监管作用,规范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有效防控非洲猪瘟,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主体责任。有关区要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落实产品质量安全和疫病防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生猪入场查验、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等制度。对每批生猪实施非洲猪瘟检测的采样和自检,检测结果阳性的应第一时间将结果报区畜牧兽医部门,并送样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检测。在日常检查中,主动接受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

  (二)加强监督指导。有关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采样、检测和记录等工作,严格屠宰环节生猪产品和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样检测核查制度;负责本辖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核查工作,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排查以及通报工作。

  (三)加强部门协作。工作中加强监管和技术部门间沟通协作,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日常监管,做好生猪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等有关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规范检疫出证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提供技术支撑,开展检测操作技术培训、“飞检”现场指导、疑似阳性样品复检、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样品的检测等工作(对确需报告项目出具书面结果)。

  三、工作措施

  (一)生猪屠宰企业自检工作。生猪屠宰企业应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采用经农业农村部专家评审通过的快速检测试剂,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屠宰企业要根据自检结果认真填写“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记录”(见附件),并由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同时做好各项屠宰记录。

  (二)区级“抽检”与市级“飞检”工作。有关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生猪屠宰环节的非洲猪瘟的核查与评估工作,每月20日前完成本辖区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抽检”工作,检验工作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飞检”行动,具体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每季度的前两周开展一次全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飞检”行动,检验工作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对屠宰过程中采样按批次采集暂存混合血;对上市前生猪产品和屠宰企业暂存产品抽检,可采集下颌淋巴结或脾脏。记录采样产品批次编号,并将编号标签纸与样品一同对应封装,样品一式三份,采样过程需屠宰企业现场签字确认。取样程序具体参照“官方取样程序”和“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中的相关要求,并填写相关记录。

  (三)规范样品采集和送检工作。对自检疑似阳性样品、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的样品要符合技术规范。样品类型为混合全血样品(Mwb)、组织样品。混合全血样品采集要用无菌注射器抽取血样2ml注入含抗凝剂(EDTA-紫色盖)真空采血管内保存。组织样品采集使用无菌剪刀剪取下颌淋巴结(Sn)或脾脏(S)约10g放入封口袋保存。采集的疑似阳性混合全血样品和组织样品应在4℃左右冷藏保存,24小时内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如无法及时送样的,应将样品储存至-30℃冰箱保存。样品包装要防渗漏,并标识样品来源和数量。

  (四)严格对照检测结果处置生猪产品

  1. 阴性结果处置

  企业自检阴性:自检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经PCR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在本市或出市境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市范围内销售。对屠宰企业内非本市屠宰的生猪产品分销行为,遵照沪食药监食流〔2016〕515号文的要求执行。

  区级“抽检”样品结果阴性: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送样单位。

  市级“飞检”与区级“抽检”疑似阳性及企业疑似阳性样品确诊检测结果阴性: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书面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送样单位。

  2. 阳性结果处置

  企业自检疑似阳性:自检结果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签字后,企业须在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将该批次生猪产品封存,并将疑似阳性样品送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确诊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方可上市销售;结果为阳性的,按照119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处置。

  市级“飞检”阳性与区级“抽检”送市级复核确诊为阳性:按照119号公告第五条处置;发现因检测造假造成生猪产品上市,被确诊为阳性的,按照11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处置。

  (五)溯源追踪排查工作。在生猪屠宰企业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辖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区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对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精心组织,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我市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

  (二)加强制度建设。要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健全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生猪屠宰厂(场)认真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临床巡检、屠宰检验、非洲猪瘟和“瘦肉精”自检、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和措施。

  (三)加强宣传教育。要加大119号公告的宣贯力度,将公告内容和本方案宣传告知到辖区驻场官方兽医和生猪屠宰企业,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加快兽医实验室建设进度,及时配备检测设备及耗材,为全面开展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打好坚实基础。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屠宰企业、代宰户、动物贩运人员等相对人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宣传培训,强化管理相对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动物防疫主体意识。

  附件: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记录

  附件

  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记录

检测
日期
检疫证号码
经营户姓名/场方
屠宰
头数
抽检
样品
样品
数量
检测
方法
检测
结果
企业检测人员签字
官方兽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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