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晋农办牧医发〔2019〕139号)

来源: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更新时间:2019-05-20 点击:1159

发布单位: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日期: 2019-05-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晋农办牧医发〔2019〕139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中心):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落实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百日行动的通知》(农明字〔2019〕第20号)文件要求,实施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以下简称“两项制度”),省农业农村厅决定自即日起至7月底组织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任务

  各市要严格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屠宰环节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通知》(农牧发〔2019〕7号)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的紧急通知》(农明字〔2019〕第16号)要求,卡住关键时间节点,用100天左右的时间,做到“三清四明两解决”,即屠宰企业基本情况清楚、非洲猪瘟自检情况清楚、官方兽医派驻情况清楚;专项行动任务明、“两项制度”进展明、政府和企业责任明、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去向明;基本解决落后屠宰企业淘汰问题,基本解决官方兽医配备问题。各市要及时明确工作目标、细化任务要求,采取倒排工序等方式,推动“两项制度”按期落实到位。

  二、紧盯关键时间节点

  4月30日前,全省所有屠宰企业基本信息进入数据库,初步建立屠宰企业信息电子档案。5月1日前,年屠宰5万头到10万头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5月15日前,补齐所有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缺口。7月1日前,年屠宰量5万头以下的生猪屠宰企业全部实现自检。7月31日前,农业农村部将发布全国所有合法合规生猪屠宰企业名单。2019年年底前,所有生猪屠宰企业相关信息纳入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

  三、强化检测技术保障

  各市要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规范采样检测,督促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帮助屠宰企业细化非洲猪瘟检测标准和操作程序,加强对屠宰企业的技术培训,确保检测结果准确;要加强对已批准上市产品的生产供应监管工作,确保非洲猪瘟病毒诊断试剂质量稳定、供应充足。

  四、规范屠宰环节检疫监管

  各市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要求,对持有生猪定点屠宰证的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并确保驻场官方兽医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对少数地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人员短期内无法满足屠宰检疫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的,可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补充人员力量。各市要严格落实农业农村部119号公告要求,驻场官方兽医要监督生猪屠宰企业按照“批批检、全覆盖”的原则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严禁对未经非洲猪瘟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五、加强督促督办

  对各市“两项制度”落实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将采取每周调度、挂图作战、督促提醒、按月总结、对账销账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5月15日前,各市需将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基本情况、非洲猪瘟自检情况、官方兽医派驻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5月31日前、6月30日前、7月31日前,分别将开展落实“两项制度”百日行动进展及自查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各市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落实非洲猪瘟自检制度的生猪屠宰企业,要结合排污许可、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采取停产整改措施,对整改不达标的,要依法取消定点屠宰资格。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要求落实官方兽医配备的县区,要及时通报,并督办落实。

  联 系 人:路莉莉

  邮 箱:sxnyttzb@163.com

  联系电话:0351-4164468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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