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8〕8号)

来源: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8-08-02 点击:1301

发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18-07-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食安办发〔2018〕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政府食品安全办,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网信办,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自2017年7月以来,全省各市、各部门认真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l7〕20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0部门《关于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辽食安办发〔2017〕15号)工作任务,积极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巩固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成果,更好净化消费环境,根据近日印发的《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继续做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8〕7号)要求,整治工作顺延至2018年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阶段划分。整治工作顺延阶段分为:持续推进(7—8月)、抽查检查(9—10月)、总结评议(11月)三个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前期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对原实施方案作相应调整,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

  二、突出整治重点。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治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和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严厉查处虚假标识标签和虚假广告,以及以健康养生讲座、专家热线等形式进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重点治理利用网络、会议、电视、广播、电话和报刊等方式违法违规营销问题。要加大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力度,督促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严格落实审查、登记、检查、报告等管理责任。要加大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产品的抽样检验,及时依法核查处置。要认真梳理总结整治工作经验,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研究探索建立综合治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长效机制。要加大信用监管,探索完善失信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推动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强化案件查办。要全面畅通信息收集渠道,提升案件线索发现能力。要集中力量查办案件,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到位,着力查处一批有影响的案件,严格依法处罚到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涉案食品并依法处置,监督企业依法停止销售、及时召回,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追溯涉案食品生产源头,查清销售流向,涉及其他地区要及时通报,进行全链条打击。要加强案件督查协办、区域执法协作和部门联合行动,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大要案件,要强化专案攻坚,全环节查明犯罪事实,坚决摧毁犯罪全链条,必要时由上级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挂牌督办。

  四、深化宣传引导。要将信息公开与整治各项工作同筹划、同部署、同推进,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要组织编写通俗易懂的科普材料,广泛深入开展科普宣传。要充分发挥媒体特别是新媒体力量,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和消费者组织的作用,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市要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从8月份起,每月5日前除按原要求原渠道报送统计报表外,还应向省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整治工作信息(模板见附件1),并附可以公开的典型案例(2个以上)。重要信息和重大案件查处情况要随时报送。

  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责,进一步加强对整治工作的指导。各市和省各成员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将于2018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食品安全办。

  六、加强沟通衔接。为确保整治工作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合力构筑全省整治一盘棋,请省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于8月1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的分管领导、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人报送省食品安全办(见附件2)。请各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8月10日将本市、所辖各县区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的分管领导、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人报送省食品安全办(见附件3)。

  报送电子版材料发送至ln_spaq@126.com电子邮箱,书面材料传真至024-31607012。

  联系人:张明电话:18809887773、31607012(传真)

  附件:1.附件1

        2.附件2

  辽宁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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