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开展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9-06-25 点击:1062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地)市场监督管理(工商、食药)局,省垦区工商、食药局:

  现将《开展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22日

  开展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省市场监管局决定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开展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我省时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和消费维权各项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保健产品消费市场秩序,努力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查处以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的违法行为。

  (二)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

  (三)保护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四)督促引导保健产品的经营者利用临时场地开展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的,场地提供者应当核查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经营者情况的消费者提供上述真实信息。

  (五)广泛开展以老年人识骗防骗为主要内容的护老宣传教育活动,提升老年群众抵御违法犯罪分子以打“健康牌、亲情牌、礼品牌”等手段欺诈销售的意识和能力。要及时跟踪报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指导老年群众科学健康养生,热情提供健康咨询服务和消费法律帮助,做好老年群众消费维权服务工作,积极保障老年群众的健康诉求和消费权益,为老年群众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三、工作时间

  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6月15日,分三个阶段推进: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30日。各市(地)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措施、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二)集中整治和推进阶段,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集中开展专项整治,查办典型案件,曝光违法案例。深入开展宣传教育,营造整治工作有利氛围。

  (三)巩固成果和督查阶段,2019年4月1日至6月15日。省局组成督查组,对各市(地)开展督导检查,整改发现问题;各市(地)汇总整治成果,探索长效机制,于6月15日前向省局业务主管处室对口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四、工作措施

  (一)严厉查处经营伪造保健食品文号、标志以及未经批准而声称保健功能的产品,经营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或假冒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保健食品,经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来源不明的保健食品,以及在经营许可场所以外的场所销售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

  (二)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保健食品广告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明示或者暗示保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或者在广告内容中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以及利用医疗机构、医生、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证明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广告监督管理处)

  (三)严厉查处会议营销主体等经营者无照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行为。(责任单位: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

  (四)严厉打击保健产品商标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商标监督管理处)

  (五)严厉打击保健产品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直销传销行为。(责任单位: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六)开展网络销售保健产品信息专项搜索。重点对我省线上销售保健产品的经营主体信息公示、亮标亮照以及相关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搜索,全面梳理排查,派送案件线索,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案件。(责任单位: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

  (七)督促引导为保健产品的经营者提供集中式体验、宣传、销售活动场地的提供者认真核查经营者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查询情况的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依法查处违反《黑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八)督促经营者落实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网络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产品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权利,严厉查处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老年消费者退回保健产品的行为。(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九)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老年消费者有关保健产品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省消费者协会)

  (十)鼓励社区工作人员、消费者、业内从业者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食品违法行为线索,提供违法行为证据。对举报内容属实的,根据所举报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给予不同标准奖励。省局将与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具体奖励办法,在该办法未出台前,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办理。(责任单位: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

  (十一)通过举办老年消费教育大讲堂,开展老年消费教育“进社区、进单位、进家庭”活动,召开老年消费教育座谈会或大家谈活动,发布针对老年消费者的提示、警示,以及曝光侵犯老年消费权益的案件,支持权益受损害的老年消费者提起诉讼,开展老年保健产品比较实验和消费体验体察活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教育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专项行动良好氛围。省消协将印发《人大决议指导手册》、《老年消费指导手册》,制作老年消费教育宣传音频视频、公益广告等各类宣传材料,积极引导老年消费者合理消费。(责任单位:省消费者协会)

  五、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专班推进。各地要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高度重视,强力推进。省局成立了以党组书记、局长刘小妹同志为组长,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忠民同志为副组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广告监督管理处、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处、网络商品交易监督管理处、商标监督管理处、法规处、财务审计处、办公室、省消协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各地也要成立专门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指导,跟踪问效。各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对基层的工作指导,加强系统内的沟通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各地要将开展依法打击整治向老年人欺诈销售保健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纳入市场监管系统2019年度目标考评内容中,加强跟踪问效。省局将组成专项督导组,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三)及时总结,报送信息。各市(地)要及时总结工作成果,形成书面汇报材料,于2019年6月15日前对口报送至省局业务处室,由省局相关处室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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