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内食药监办食流〔2018〕13号)

更新时间:2018-06-01 点击:1145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8-06-24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办食流〔2018〕13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印发你们,请按照《计划》内容做好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5月24日

  2018年全区食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总局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的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全区食品流通环节经营企业实施“靶向式”监督检查,切实强化食品经营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推动年度食品流通环节各项重点工作有效落实,特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内容

  (一)各级监管部门落实食品流通环节重点工作情况。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流通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内食药监食流〔2018〕32号)文件要求,对“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工程;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程;规范化食用农产品示范市场建设工程;食品经营许可工作;重点品种、场所、时段、问题的监管;食品批发环节监管;校园及校园周边整治;网络食品销售监管以及各类专项整治工作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二)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检查企业按照《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标准》及《食用农产品经营主体责任标准》要求,自觉履行食品安全法定责任的落实情况。一是食品销售经营者依法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严格依法经营,履行食品销售经营者入市责任;二是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相关制度为抓手,履行食品销售环节入市把关及食品溯源责任;三是食品贮存、运输经营者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贮存、运输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建立贮存、运输记录,履行贮存、运输环节、食品销售环节入市把关及食品溯源责任;四是建立健全内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过程管控,着力排除食品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履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销售环节过程管理责任;五是加强对所售食品的日常管理,依法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履行食品退市管理责任;六是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及销售者各司其职,履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管理责任。

  (三)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工作情况。检查各盟市对近几年食品流通环节监督抽检合格率低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以及问题处置情况。

  二、监督检查时间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于2018年6月-12月期间集中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区“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综〔2017〕161号)要求。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并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检查覆盖率为1/1000(含自治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

  (二)采取监督抽检与监督检查相结合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存疑食品、食用农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共40批次)。

  (三)结合本年度部署的重点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对自治区食品流通环节相关重点监控企业进行飞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结果公开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检查标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检查,采取填写相应的检查表、留存影像资料等形式留存证据,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

  (二)严守工作纪律。对食品经营单位检查要严格执法纪律,依法规范检查。杜绝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确保检查工作全面准确、客观公正。

  (三)强化结果应用。对食品经营单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强化跟踪检查,限期整改督促整改落实到位。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环节重点监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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