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局函〔2020〕77号)

来源: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3-27 点击:1118

发布单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3-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局函〔2020〕77号
实施日期: 2020-03-2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局:

  现将《202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食品流通处 韩军民,联系电话:66759310)

  202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家总局、省局、市局工作要求,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着眼全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流通环节食品违法行为,全力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二、检查依据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总局《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标准实施。

  三、检查分类

  监督检查分为督导检查、日常监督检查、有因检查和双随机检查。

  (一)督导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安排,对各级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履行主体责任、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及规范提升行动等情况开展的专项督导检查、随机督导检查、异地督导检查或交叉督导检查。督导检查由市、区两级分别组织实施。

  (二)日常监督检查。分为已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和暂未启动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三个部分。其中,对已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风险等级为A级、B级和C级的,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每年监督检查不得少于2次;要将校园周边食品销售者列为高风险等级(D级)实施监管,每学期开学时段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其中全项目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和暂未启动风险等级评定对象的监督检查,继续按照"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日常监管网格,持续推进"网格化"监管工作落实,每家(户)年度内至少检查一次。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对高风险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为B、C、D级的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以现场检查方式为主,对一般风险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为A级的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方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由各区市局组织辖区内监管所实施。

  (三)有因检查。以校园及周边、农村市场、畜禽水产品和散装食品安全监管为重点,根据上级安排、监督抽检、风险会商、投诉举报和媒体报道等各类风险信息综合研判情况,对食品经营者开展的专项检查或专门检查。

  (四)双随机检查。根据省局双随机监督检查计划执行。

  四、检查对象

  已完成风险等级评定对象和待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象是指辖区内的商场超市、食品便利店、批发经营者、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及网络食品经营者;暂未启动风险等级评定的对象是指辖区内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及备案食品摊点等经营者。

  五、检查事项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项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自查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食用农产品销售、进品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采购食品添加剂和现场制售等情况,以及食品摊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具体检查内容以各类业态的检查要点表(见附件)及总局印发的《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为准。

  六、工作要求

  (一)认真制定计划。各区(市)局要按照市局要求,结合辖区实际,科学拟制工作计划,按照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做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有序推进,切实落实好属地监管责任。

  (二)狠抓工作落实。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好一线监管所作用,按照"网格化"监管要求,结合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深入开展食品经营单位拉网式检查排查,切实摸清底数,建档立账、对账销号,督促企业落实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双周查食安、执法促监管"行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条款,该立案的立案,该处罚的处罚,不得以责令整改代替行政处罚,凡是责令整改的必须进行复查,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力争实现查办一批、震慑一批、警示一批的效果,维护好市场秩序。市、区两级要根据调度情况,适时进行现场督查。

  (四)强化信息公开。坚持"公开是常态,不公开是意外"原则,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全方位推进监管责任、检查抽查、后处置等信息公开,着力提高监督检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切实让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让违法者受到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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