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辽宁区域内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C标志承诺备案制度的通知(辽质监办发﹝2017﹞328号)

来源: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更新时间:2017-11-14 点击:996

发布单位: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 2017-10-3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辽质监办发﹝2017﹞328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局):

  按照《质检总局关于给予中国(辽宁)自贸区建设有关政策支持的批复》(国质检函[2017]491号),省局决定在辽宁区域内实施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C标志承诺备案制度,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对辽宁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实施C标志承诺备案制度,由原来的政府考核、发证变为企业主动向社会承诺、向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将现行的“企业自愿申请—政府核查发证—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改革为“企业自我声明—政府后续监管—市场监督”的管理模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后续监管,强化市场投诉监督,促进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诚信计量建设,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二、完善制度健全机制

  (一)建立自我承诺机制。自愿参加计量保证能力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其达到有关要求的,应当通过其企业门户网站等能够让消费者获知的渠道进行自我声明,明示企业已达到《规范》要求,其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声明后即可在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以下简称“C标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使用C标志前不再对其计量保证能力进行核查,停止颁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已经颁发的证书,允许其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二)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已进行自我声明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局)进行备案,并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对其声明内容进行公示。公示后如企业主体资格、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或者规格发生变化的,企业要及时向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变更或注销,并及时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建立后续监管机制。建立对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纠正和查处不实的自我声明,完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监督抽查和执法机制。如发现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发生计量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责令其停止使用C标志,并在网站上进行曝光。

  (四)完善守信激励措施。将C标志列入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中的良好信用记录,对于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连续一年未发生被确认的计量违法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减少日常计量监督检查的频次。

  (五)完善失信惩戒措施。对于未在网站上进行公示而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或者使用C标志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发现计量违法行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其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计量监督检查的频次;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对企业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根据失信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向社会公开曝光。

  (六)建立市场监督投诉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采取各种形式方便群众投诉监督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C标志促进大中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保证能力,也有效提高小微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计量管理水平。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届对使用C标志重要意义的认识,提高企业对加强计量自律管理的认识,形成诚信透明的市场计量环境。

  (三)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各个层面的沟通协作,将其纳入企业质量诚信档案和社会征信体系,合力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附件: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式样)

  2.辽宁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公开承诺书(式样)

  3.C标志使用备案材料清单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10月30日

  附件1

  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式样)

  按照《关于印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图形使用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量函〔2001〕106号)中规定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有关要求,本企业进行了自我评价,自身计量保证能力已达到《规范》要求,所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品种、规格见附页)的净含量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75号令)的规定。自即日起,本企业将在相应定量包装商品上使用全国统一的计量保证能力合格标志( “C”标志)。

  特此声明。

  声明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声明时间:20XX年X月X日

  附件2

  辽宁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诚信计量公开承诺书(式样)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辽宁省诚信体系建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打造辽宁省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守信形象,提升“C”标志商品的信誉和认可度,本企业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

  二、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明确使用的计量设备,用于商品量检测的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保证企业在用强检计量器具的受检率达到100%;非强检计量器具应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商品净含量标注、商品量值允许短缺量等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

  四、加强企业计量器具监管,使其持续保持计量保证能力处于合格状态,杜绝在非公示的商品种类及规格的其它商品上使用“C”标志。

  五、如有违反“C”标志使用规定行为,本企业无条件接受《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的处罚;给消费者带来损失的,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本公司将严格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接受负面信息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给予监督!

  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承诺时间:20XX年X月X日

  附件3

  C标志使用备案材料清单

  一、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声明(含附页);

  二、诚信计量公开承诺书;

  三、自我评价材料(原《申报与评价资料》中的部分内容),包括:

  1、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审查备案登记表;

  2、开展评价的定量包装商品目录;

  3、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表

  4、生产定量包装商品主要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表;

  5、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价表

  四、生产企业相关证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产品生产许可证;

  3、组织机构代码;

  4、税务登记证;

  5、其它有效证件。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