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省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017年第135期(总第419期))

来源: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11-14 点击:1277

发布单位: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1-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2017年第135期(总第419期)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为规范网络订餐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保障公众网络订餐消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起草了《甘肃省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3日之前,通过邮件或传真形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苟变丽

  联系电话:0931-7617591

  传真:0931-7617570

  邮箱:147825109@qq.com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7日

  甘肃省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餐饮服务行为,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餐饮服务,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接受订购需求后制作并配送膳食的食品经营活动,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为餐饮服务交易双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自行在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设立订餐网站或者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网上店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经营者。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管辖范围内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鼓励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第三方平台引入社会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开展相关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第三方平台依法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因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本网站投诉电话、邮箱等消费投诉方式,畅通消费争议沟通渠道。

  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餐,因所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向第三方平台提出赔偿要求的,鼓励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先行赔偿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之后,有权向实际责任方提出追偿。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其承诺。

  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消费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消费者应当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12331”电话举报网络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处理。

  第二章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实际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等应当与其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一致,不得超许可项目、期限经营,不得在许可地址之外的地方加工制作食品。

  第十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上款规定公示的信息发生变化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及时在相关信息的公示网页更新。

  第十一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条件和要求制作食品。

  第十二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将其食品加工制作关键过程展示给消费者,鼓励第三方平台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加工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消费者监督。

  倡导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且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第十四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外送范围和预计送达时间,并按照标示的事项提供外送服务,保障食品在安全时限内送达。

  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资质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将食品配送至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集中用餐单位。

  第十五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容器上标示食品加工制作时间、保质期或者食用时间提示、经营者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提醒消费者尽快食用,避免长时间存放。

  加工制作时间以食品成最终状态为准。

  第十六条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送餐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加强对送餐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按照以下要求从事送餐活动:

  (一)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并执行送餐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取得健康证明。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依法不得从事送餐活动。

  (二)用于盛放食品的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不受污染。使用的送餐箱或者送餐包应当定期清洁、消毒,更换。

  (三)有特殊温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其配送条件应当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配送。不具备冷链配送条件的,不得配送冷食类、生食类和冷加工糕点等需要冷藏保存以保障安全的食品。

  (四)鼓励在食品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示食品制作烹饪时间和安全食用时限,并提醒消费者收到后尽快食用。

  (五)送餐人员着装应当干净整齐。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的,应当对其是否具备上款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实;不应当委托不符合上款条件的第三方平台或者第三方物流送餐。

  第十七条 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销售凭证;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销售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第三章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

  第十八条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等。

  第十九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建立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入网标准,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入网审查、实名登记、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违法行为报告和处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义务。

  第二十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申请加入平台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进行审查。如有需要,应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进行现场核实。

  鼓励第三方平台将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许可信息与政府监管部门的许可数据进行比对,提高资质审查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对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记录其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件编号、许可证有效期、核准名称、地址、经营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上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化的,第三方平台应当在知晓后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平台通过与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入网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应当遵守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检查发现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无许可证经营、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四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通过对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上传信息、消费者点评等数据分析,获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并报告本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平台内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并将其真实信用评价情况在网上公示。

  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平台应当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建立消费纠纷解决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制度。鼓励第三方平台建立消费预赔金制度,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

  第二十七条 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平台内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平台自身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二章的相关规定。

  第三方平台从事送餐活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自建交易网站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向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部门申请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公开。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日常监督检查对象和约谈对象进行跟踪复查。

  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网络信息主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等合作,强化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第三方平台发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由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本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以公众号、团购等形式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的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食品经营第三方平台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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