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 罐头卫生规范》等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内食药监食生〔2017〕171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17-08-11 点击:105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8-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食药监食生〔2017〕171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标准 罐头食品生产卫生规范》(GB8950-2016)等16项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见附件,以下简称生产卫生规范)即将于2017年12月23日起陆续强制实施。生产卫生规范针对各类食品在生产、储运中的不同特点和不同要求,在厂房环境、车间布局、设备设施、生产过程控制、卫生管理、检验管理、储存运输、管理制度、文件管理等各个方面提出了更加细化、更加具体的要求,是实施食品安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技术依据,也是生产企业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必须认真贯彻实施。鉴于生产卫生规范在食品生产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工作:

  一、加强对生产卫生规范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积极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信息传播方式和手段,广泛宣传实施16项生产卫生规范的重要作用,使食品生产监管人员、许可审查人员、相关企业了解掌握相关要求。

  (二)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市、县级两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教育培训,加大对食品生产监管、执法、许可审查和食品检验等各方面人员的培训力度,让相关人员特别是基层监管人员清楚地了解掌握生产卫生规范的各项要求,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科学监管能力。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分类指导企业开展生产卫生规范的培训、对标、整改工作。

  二、严格执行生产卫生规范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行为

  (一)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应认真学习、坚决贯彻生产卫生规范的各项要求。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照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检查本企业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计划,确保生产卫生规范实施时,企业各个方面能够达到规定要求。一是从防止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角度,完善防止污染的措施,有效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风险降至最低水平;二是从防止生产加工过程污染的角度,对照生产卫生规范中有关要求,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全力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三是从完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的角度,根据生产实际和实施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掌控食品安全风险,不断提升企业保障食品安全的能力。

  各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应将生产卫生规范的培训,作为2017年本企业食品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强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确保企业有关人员充分了解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努力做到真学、真懂、会用。监管部门应对企业开展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二)各盟市食品生产许可部门应将生产卫生规范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的依据之一。在生产卫生规范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机关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时,应将生产卫生规范与《通则》《细则》等一并作为核查依据,对企业现场进行核查,并判定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在生产卫生规范未实施前,鼓励企业按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主动提高、完善本企业生产条件。

  (三)各盟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生产卫生规范作为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在贯彻落实生产卫生规范的工作中,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推进,严格检查,切实保证将生产卫生规范的各项要求贯彻实施到位,取得实效。生产卫生规范正式实施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许可抽查等检查时,要将已实施的生产卫生规范作为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重点检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是否满足专业生产卫生规范的要求,企业自查情况是否到位;要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企业人员参加生产卫生规范的宣贯和培训等。在监督检查中,对生产条件不符合生产卫生规范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处置,切实督促企业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卫生规范实施后,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有关食品生产企业贯彻落实生产卫生规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即将实施的食品生产、加工卫生规范汇总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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