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卫计监督字〔2017〕464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更新时间:2017-08-10 点击:1250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发布日期: 2017-07-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卫计监督字〔2017〕464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监督局、农牧业局,各地区检验检疫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的规定,有力提升全区食品安全工作能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农牧业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制订了《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内蒙古自治区食药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质监局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内蒙古自治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7年7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2017年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围绕建立“最严谨的标准”,加强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与执行的有效衔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相关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内容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2017年主要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乳和乳制品相关标准、各类检验方法标准等内容开展跟踪评价工作。

  (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2017年对自治区所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进行跟踪评价,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三部分奶豆腐》(DBS15/001.3—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第二部分奶皮子》(DBS15/001.2—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毕希拉格》(DBS15/005—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酸酪蛋(奶干)》(DBS15/006—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楚拉》(DBS15/007—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蒙古族传统乳制品生产卫生规范》(DBS15/008—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炒米》(DBS15/01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含乳固态成型制品》(DBS15/002—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民族特色乳制品第一部分奶茶粉》(DBS15/001.1—2011)。

  二、工作形式

  各地各部门可以采取培训会、座谈会、实地调查、网上调查、专家咨询、专题研究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听取、收集、汇总各方对标准的意见建议,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合理化意见建议,应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建立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http://bz.cfsa.net.cn/db/yjfk)及时反馈。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关合理化建议,应及时反馈自治区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指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0471—4925510,联系人:张强)。

  三、工作分工

  (一)食品安全监管等部门。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牧业、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做好本级本部门(包括行政管理、监督执法、检验检测等机构等)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同时将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及时反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关意见及时反馈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二)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1.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是指定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负责日常工作,收集各方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情况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并汇总、研究、审核及时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报送有关建议。

  2.各盟市卫生监督机构承担收集本辖区(包括旗县区)卫生计生系统(行政管理、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提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建议。还应组织动员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生产经营者、科研机构、检验机构、教育机构等,广泛收集各方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至国家和自治区指定机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地方标准指标验证工作。

  (三)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重点收集各类检验方法标准的跟踪评价意见和建议,并通过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反馈平台报送有关建议。

  四、工作时间

  2017年7月10日—11月30日前完成。

  五、其他事项

  (一)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密切沟通、形成合力,努力做好本部门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大力提升标准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经济建设做出贡献。

  (二)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认真汇总本辖区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工作,于2017年12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部门网站主动链接并宣传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平台。

  (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适时对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的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也要做好国务院食安委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对我区此项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五)各地各部门可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标准数据检索平台查询颁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可以通过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告栏查询。

  联 系 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46273(传真)

  电子信箱:nmwjwjdc@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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