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罗布麻等物品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436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10-08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0]716号
实施日期: 2010-10-08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的规定,罗布麻、苦丁茶、绞股蓝、银杏叶属仅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即日起,含上述成分的代用茶,不做为普通食品管理。各省局不再受理企业的此类申请。对已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到期前要提前通知企业,生产含上述物质的食品应向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申请。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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