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是否作为食盐的请示的回复(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210

发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盐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1-08-0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运行盐办函[2001]12号
实施日期: 2001-08-0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湖北省盐务局、大连市盐务局:

  湖北省盐务局《关于将“海水晶”新品种盐认定为渔业用盐的请示》(鄂盐局科〔2001〕1号)及大连市盐务局《关于海水素产品销售有关问题的请示》(大轻总发〔2001〕4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食盐专营办法》规定,食盐是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而“海水晶”及“海水素”等主要作为观赏鱼和酒店、海鲜市场养殖所用。因此,不应列入食盐范围。

  2、加强对食盐市场的管理,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应依靠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加强对市场的稽查。不应将食盐管理范围扩大。

  3、为规范“海水晶”、“海水素”等新品种盐的销售,生产企业必须在其包装上(不论大小包装)明确注明用途。

  国家经贸委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零零一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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