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无证查处问题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239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5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3-2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质检办食监函[2010]239号
实施日期: 2010-03-2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无证查处问题的请示》(苏质监法函[2009]3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48号公告精神,2009年9月1日以前生产的、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包装,不在无证查处范围之内,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销售使用。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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