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清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10]334号)

更新时间:2013-02-04 点击:102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10-06-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质检食监函[2010]334号
实施日期: 2010-06-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针对媒体报道的广东省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紫砂煲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相关情况,为推动贯彻落实《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以下简称108号文),加强对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现就进一步开展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清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整顿工作部署,认真抓好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以书面形式告知辖区内所有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直接接触食品的家用电器生产企业),督促其按108号文的规定认真开展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并主动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二、在清理期间,发现相关产品生产企业使用了“我国现行有效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相关标准目录”中尚未列入的物质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按照108号文规定的填表申请格式,主动向卫生部门进行填报和登记,收集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向卫生部门申请风险评估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根据行业协会和群众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发现的非法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等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故意违法生产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等行为,要坚决依法打击。相关工作情况要按照食品安全整顿的总体要求,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报告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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