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保鲜膜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质检总局2005年第155号公告)

更新时间:2013-02-05 点击:1490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 2005-10-25
失效/废止日期: 2013-11-05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2005年第155号公告
实施日期: 2005-10-25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为维护消费者健康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就进一步加强食品保鲜膜监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食品保鲜膜及其安全情况

  食品保鲜膜按材质分为聚乙烯(PE)、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DC)等种类。PVC被广泛地用于食品、蔬菜外包装,它对人体的潜在危害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产品中氯乙烯单体残留量,如人们接触过量的氯乙烯后,会对人体健康带来影响;二是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加工助剂的种类及含量。我国国家标准允许限量使用己二酸二辛酯(即DOA)作为增塑剂(不超过35%)。

  1988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1-88)规定:氯乙烯单体≤1mg/Kg。此限量与1991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公布的限量要求是一致的。2003年,我国颁布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助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2003),规定了20类65种可以使用的加工助剂。DEHA(二<2-乙基己基>己二酸酯)也是一种增塑剂,但它没有被列入标准,因此不允许使用。含有DEHA的保鲜膜遇上油脂或高温(超过摄氏100度),增塑剂容易释放出来,随食物进入人体后对健康带来影响。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保鲜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目前食品保鲜膜专项监督检查的情况,为了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特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含有DEHA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质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食品保鲜膜进口、出口。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对进出口食品保鲜膜的检验和监管,实施批批检验,对检出含有DEHA增塑剂以及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口和出口。

  (二)禁止企业用DEHA等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物质生产食品保鲜膜。各地要进一步对全国生产食品保鲜膜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和产品质量强制性检验。对发现使用DEHA等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物质生产食品保鲜膜的,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就地查封,并责令停止出厂销售,召回已出厂的该产品,依法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同时,要求食品保鲜膜生产企业,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明产品的材质和适用范围以及不适宜使用范围,凡是不按要求明示的,一律禁止销售。

  (三)禁止企业经销含有DEHA或氯乙烯单体含量超标的PVC食品保鲜膜,禁止企业用PVC保鲜膜直接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经销企业要进行自查,凡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一律撤下货架,停止销售。

  三、消费警示

  消费者要选购PE食品保鲜膜或标识不含PVC的食品保鲜膜;使用PVC食品保鲜膜不宜直接用于包装肉食、熟食及油脂食品,也不宜直接用微波炉加热。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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