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代替GB 4404.1-1996《粮食作物种子 禾谷类》。
本部分与GB 4404.1-199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依据种子纯度对杂交种子质量级别的划分;
——修改了部分质量指标;
——修订了检验规则。
本标准规定了稻(Oryza sativa) 、玉米(Zea mays) 、小麦(Triticum aestivum)、大麦(Hordeum vulgare)、高粱(Sorghum bicolor)、粟(Setaris italica)和黍(Panicum miliaceum)种子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本部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上述禾谷类作物种子,种子涵盖包衣种子和非包衣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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