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设立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的通告

来源: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12-08 点击:667

发布单位: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12-03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2-03
状       态: 现行
备       注:

 

    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甘市监明电〔2020〕88号)要求,决定设立“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以下简称总仓),对在兰州市范围内储存、销售、加工的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集中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现将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1日起,凡进入兰州市范围内的进口冷链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必须进入总仓进行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

    二、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货主,应当如实填报《甘肃省进口冷链食品报备单》。

    三、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必须提供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方可入仓。

    四、进入总仓的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合格,录入“甘肃省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取得《兰州市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后方可出仓。

    五、从2020年12月1日起,兰州市从事进口冷链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兰州市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凡未取得《兰州市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不得在兰州市储存、销售、加工。

    六、进口冷链食品经抽样核酸检测合格的,总仓将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提货须“整车入仓、整车出仓”,不能分拆多批次提货。

    七、进口冻品抽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八、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存在进口冷链食品应当进入总仓而不进入、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兰州市冷链食品监管总仓出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向社会公示。举报电话:0931-5757149。

    九、第一批兰州市进口冷链食品监管总仓承办企业:甘肃新联友食品冷藏股份有限公司九合冷库,总仓地址:兰州市皋兰县九合镇黄羊头(兰州西收费站向南1.9公里),联系电话:0931-5757149,18893150053。

    特此通告。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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