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

来源: 厦门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0-11-23 点击:817

发布单位: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1-20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1-20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进口冷链食品疫情传播风险,现就做好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20日零时起,新进入我市“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以下简称“流转”)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以下简称“两证”) 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经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二、我市在湖里万翔冷库和海沧万纬冷库各设立一个集中监管仓。从东渡、机场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湖里万翔集中监管仓;从海沧口岸入境且预备在我市流转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从其他口岸入境转入我市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海沧万纬集中监管仓。

    三、所有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应在进口冷链食品抵厦之前24小时主动向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货主单位、报关单、运输车辆、司机、货物流向、在厦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四、自本公告发布之时起,已进入我市存储且未取得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其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核酸检测和消毒机构,按轻重缓急原则尽快完成存量食品的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五、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链食品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六、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外另行发布。市场监管、卫健、商务、港口、交通运输、海洋发展、海关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全方位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

    七、对于违反本公告规定,存在“应进不进”“应检不检”“应消毒未消毒”等行为的,各职能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管理。

    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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