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明确终止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和应急处置工作后续管理要求的通知

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更新时间:2020-09-30 点击:696

发布单位: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0-09-29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09-29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多年来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焚烧处置。2019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我局根据闵行区生态环境局请求,经技术评估,下发《关于支持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承担闵行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的复函》(沪环土〔2019〕233号),原则同意你公司承担闵行区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期限至2020年9月30日,处置许可规模不超过5000吨/年,并明确了处置废物类别。因你公司应急处置危险废物将到期,现将有关后续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你公司应当于2020年9月30日起终止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已收集待处置的危险废物、自产废物一个月内委托有资质企业利用处置,并对经营设施、场所包括设备、土壤、墙体等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二、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你公司终止经营活动后一个月内,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移交市固废管理中心存档管理;同时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薄复印保存10年以上。

    三、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22条、第67条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你公司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闵行区生态环境局、闵行区经济委员会备案并实施;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在用途变更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报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四、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根据环保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后期监管,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环境安全风险可控。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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