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22号)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23-03-02 点击:78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2-2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内政办发〔2023〕22号
实施日期:
状       态:  
备       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15号)精神,统筹推动全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3年,完成全区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基本摸清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生产、使用、排放情况,明确管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到2025年,完成高关注、高产(用)量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及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对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逐步完善,科技支撑、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管控、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二、工作举措

(一)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

1.落实国家工作部署,开展环境信息调查。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基本信息调查工作要求,分阶段开展重点行业重点化学物质生产使用的品种、数量、用途等信息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列入国家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污染物排放企业分布情况等详细信息调查。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对列入生态环境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印发的《第一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20种化学物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详细信息调查,建立全区重点行业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数据库。(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健全环境监测体系,开展环境调查监测。编制全区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方案,充分运用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黄河流域、“一湖两海”、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典型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化工、医药等重点行业,污水处理、垃圾焚烧、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建立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体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3.针对重点化学物质,实施环境风险评估。按照国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结合全区产业结构特点,以高关注、高产(用)量、高环境检出率、分散式用途的化学物质为重点,开展环境与健康危害测试和风险筛查,评估识别出危害全区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较高环境风险的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落实新污染物管控措施,制定重点管控补充清单。加强对优先控制化学品及抗生素、微塑料等重点新污染物的环境监管,落实“一品一策”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国家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对列入重点管控清单的新污染物实施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根据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情况,动态制定全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补充清单和管控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格源头管控,防范新污染物产生。

1.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督促从事新化学物质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的企事业单位主动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新化学物质环境违法行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严格落实淘汰限用措施及含量控制要求。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化妆品等,及时督促企事业单位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淘汰,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强化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严格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禁止进(出)口货物目录和《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管理要求,加强进出口管控。严厉打击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非法生产和加工使用,贯彻落实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管控措施。全面监督落实玩具、学生用品等相关产品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含量控制强制性国家标准,减少产品消费过程中造成的新污染物环境排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药监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过程控制,减少新污染物排放。

1.加强清洁生产,完善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实施原辅材料无害化替代、生产工艺无害化优化等措施,全力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落实国家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纳入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等政策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规范抗生素类药品使用管理,开展减量化行动。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落实零售药店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类抗菌药物要求。加强兽用抗菌药监督管理,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以生产肉蛋奶主要畜禽品种为重点,严格执行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药和兽药休药期管理制度,规范养殖场用药行为,保持动物产品单位产出使用兽用抗菌药呈下降趋势,降低畜禽产品兽用抗菌药残留量。到2025年,50%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实施养殖减抗行动。(自治区农牧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健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体系。持续开展控药减害行动,鼓励发展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融合,提高农作物病虫害防控组织化程度和科学化水平,降低农药使用强度。因地制宜集成推广生态调控、免疫诱抗、生物防治、理化诱控、科学用药等绿色防控措施,减少化学农药使用次数和使用量。持续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鼓励在农药生产环节使用便于回收的大容量包装物,督促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义务,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5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达到80%以上。(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末端治理,降低新污染物环境风险。

1.加强新污染物多环境介质协同治理。生产、加工、使用或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对排放(污)口及其周边环境定期开展环境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整治环境安全隐患,依法公开新污染物信息,采取措施防范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切实加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治理,落实相关污染控制要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2.强化含特定新污染物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自治区现有水泥窑等焚烧处置设施作用,加大协同处置废药品、废农药力度,大力推广呼和浩特市、巴彦淖尔市抗生素菌渣无害化综合利用工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动污染治理。根据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结果,聚焦化工、医药等行业,选取重点企业开展新污染物治理试点工程。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

1.开展新污染物技术研究。依托自治区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开展新污染物治理技术研究,支持有毒有害新污染物监测分析、风险评估、排放溯源、有效去除等技术研发与评价,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自治区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提升新污染物治理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监督、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和设备建设,鼓励新污染物社会化监测,开展相关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项培训,提升全区新污染物环境监测和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强化新污染物治理信息化水平,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新污染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组建新污染物治理专家库,强化新污染物治理技术支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协作。按照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具体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属地责任。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定期组织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监、税务、银保监、海关等部门单位进行会商,统筹推进全区新污染物治理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于2023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新污染物治理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部门分工,抓好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开展联合调查执法,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新污染物治理各项工作,2025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将新污染物治理中存在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要求。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监管执法信息通报机制,强化信息互通共享,加强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和重点区域环境监测。对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现场检查,加大对未按规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企业的监督执法力度。加强对禁止或限制类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及其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使用、进出口的监督执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资金投入。自治区财政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统筹财政资金,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经费保障,支持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筛查评估、试点示范、管控治理等工作,建立以自治区级专项资金、地方财政投入为引领的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金融资本进入新污染物治理领域。新污染物治理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内蒙古银保监局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广泛开展新污染物治理科普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对新污染物环境和健康危害的科学认识,增强绿色消费理念。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涉新污染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履约行动和宣传活动,充分发挥自治区地方履约作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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