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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 2017-12-29 点击:152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八章 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饮料类,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未包括的其他类型液体饮料产品。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7,包括: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

  咖啡(类)饮料是指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食糖、淀粉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等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如浓咖啡饮料、咖啡饮料、低咖啡因咖啡饮料、低咖啡因浓咖啡饮料。

  植物饮料是指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如可可饮料、谷物类饮料、草本(本草)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其他植物饮料,不包括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

  风味饮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食糖、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等一种或几种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如茶味饮料、果味饮料、乳味饮料、咖啡味饮料、风味水饮料、其他风味饮料等。

  运动饮料是指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

  营养素饮料是指添加适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以补充人体营养需要的饮料。

  能量饮料是指含有一定的能量并添加适量营养成分或其他特定成分,可补充人体能量需要、或加速能量释放和吸收的饮料。

  电解质饮料是指添加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能为机体补充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水分的饮料。

  饮料浓浆是指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或稀释后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饮用的制品。

  其他类饮料是指上述各类未包括的液体饮料产品。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二十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述要求可豁免: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

  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需过滤的产品)、杀菌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杀菌锅、培养箱、干燥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析天平(0.1mg)、酸度计(需检pH项目时)、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计量器具。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其他饮料类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发酵(有发酵工艺的)、调配(或不调配)、均质(或不均质)、杀菌、灌装封盖(口)、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咖啡浓缩液包括咖啡豆的烘焙、检验、研磨、提取、离心、过滤、浓缩、杀菌和灌装封盖(口)等工序。

  具体产品应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其他饮料类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对原料采用萃取工艺的,应监控记录萃取的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采用蒸煮、制浆工艺要控制好原料的蒸煮温度、时间和压力。咖啡浓缩液、植物浓缩液(如凉茶浓缩液)等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条件下贮存,并对贮存参数进行监控和记录。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并控制灌装温度、灌装量;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 人员核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原辅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处理、调配、灌装(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三十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一百三十一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其他饮料类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特征性指标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体物(必要时)、pH值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一百三十二条 按所申报其他饮料类的品种[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一百三十三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规定,淘汰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限制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第一百三十五条 饮料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参见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废止。

  附1.其他饮料类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10789

饮料通则

2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3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4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5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

GB 15266

运动饮料

7

GB/T 30767

咖啡类饮料

8

GB/T 31326

植物饮料

9

QB/T 2842

食用芦荟制品芦荟饮料

10

QB/T 4221

谷物类饮料

11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2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13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4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5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6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17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8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附2.其他饮料类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101

GB 15266

运动饮料

GB 15266

GB/T 31326

植物饮料

GB/T 31326

QB/T 4221

谷物类饮料

QB/T 4221

GB/T 30767

咖啡类饮料

GB/T 30767

QB/T 2842

食用芦荟制品芦荟饮料

QB/T 2842

2

可溶性固形物

GB 15266

运动饮料

GB/T 12143

QB/T 2842

食用芦荟制品芦荟饮料

3

咖啡固形物

GB/T 30767

咖啡类饮料

GB/T 30767

4

咖啡因

GB5009.139

5

植物原液或提取物添加量

GB/T 31326

植物饮料

GB/T 31326

6

固形物

7

总膳食纤维

GB 5009.88

8

总固形物

QB/T 4221

谷物类饮料

QB/T 4221

9

总膳食纤维

GB 5009.88

10

营养强化剂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1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的方法

12

真菌毒素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按照对应的方法

13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14

GB 5009.16

15

特征性指标

/

产品标准

按照对应的方法

16

菌落总数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4789.2 

17

大肠菌群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8

霉菌

GB 4789.15

19

酵母

GB 4789.15

20

商业无菌

GB 4789.26

21

沙门氏菌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4

22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

23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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