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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 2017-12-29 点击:3269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七章 固体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是指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的辅料或食品添加剂制成的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固体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6,包括: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和其他固体饮料。

  风味固体饮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包括食糖和淀粉糖)、甜味剂、酸味剂、植脂末等一种或几种物质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蛋白固体饮料是指以乳和(或)乳制品,或含有一定蛋白质含量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果仁或其制品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果蔬固体饮料是指以果蔬或其制品(果蔬汁、果蔬粉)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茶固体饮料是指以茶叶的提取液或其提取物或直接以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咖啡固体饮料是指以咖啡豆及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

  可可粉固体饮料是指以可可为主要原料,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固体饮料,如巧克力固体饮料。

  其他固体饮料是指上述固体饮料之外的,以食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等加工制成的粉末状、颗粒状或块状等,供冲调饮用的固体制品,如植物固体饮料、谷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食用菌固体饮料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固体饮料产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九十九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配料区、湿法干燥脱水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干法混合区、内包装区等)。

  第一百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配料区、干燥脱水区/混合区、内包装区入口应设置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〇一条 清洁作业区根据不同种类的固体饮料特点和工艺要求分别制定不同的空气洁净度要求,清洁作业区必需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第一百〇二条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一百〇三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混合配料设备、焙烤设备(有该工艺的)、干燥脱水设备(湿法工艺)、自动包装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

  第一百〇四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定氮装置(适用蛋白固体饮料)、干燥箱、分析天平(0.1mg)和天平(0.1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一百〇五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一般包括湿法工艺和干法工艺。湿法工艺一般包括:原料验收、调配、杀菌(浓缩)、脱水干燥、冷却、成型包装。干法工艺一般包括:原料验收、备料、混料和包装。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六条 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控制。原辅料应制定进货检验计划,并按国家相关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要求取样检测、记录,按标签标示要求进行贮存。

  第一百〇七条 湿法工艺的调配控制。原辅料经核对有关信息无误后,输送到配料车间。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营养强化剂专人负责管理,并对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的名称、批号等严格核对,准确称量并记录。

  杀菌(浓缩)控制。产品杀菌温度、杀菌时间应控制在设备参数范围内,并记录。

  脱水干燥控制。喷雾干燥及其后续的冷却、包装工序应严格控制蒸汽、水的使用,以减少有害微生物的繁殖。

  冷却控制。冷却降温应在清洁作业区作业,冷却后的产品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

  成型包装控制。通过筛网、磁栅或X射线检测器等进行异物控制,并配备剔除设备,保证包装后的产品不含金属和其他异物。包装后的产品应取样并进行密封性测试,按产品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第一百〇八条 干法工艺的备料控制。应对原辅料的名称、规格、是否合格、外包装有无污染等进行确认。备料区与进料区之间应设置独立的缓冲处理区,做好物料外包装的除尘。拆包过程中,应注意内袋对外袋碎屑及线绳的静电吸附,定期对拆包进料区进行卫生清理,检查物料内袋有无破损,发现破损或物料结块等异常,应做退料处理。物料除去外包装后经过洁净的通道进入清洁作业区。

  混料控制。配方由专人发放管理,确保配方准确。配料过程应确保物料称量与配方要求一致。整个配料(预混)生产及领用建立相关记录。同时根据需要对配料(如白砂糖)进行粉碎处理。

  混合控制。鼓励实施混合全过程自动化控制,无异常不需要人工干预。混合工艺应保证物料的混合均匀性。混合后的半成品不能裸露在清洁作业区内,应采用粉仓等密闭暂存设备储存,作好标识,备用。

  第五节 人员核查

  第一百〇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一百一十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生产用原辅料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应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调配、脱水干燥(有此工艺时)、成型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配料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一十三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一百一十四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固体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水分、蛋白质(蛋白固体饮料)、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特征性指标(需要时)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按所申报固体饮料的品种(风味固体饮料、蛋白固体饮料、果蔬固体饮料、茶固体饮料、咖啡固体饮料、可可粉固体饮料、其他固体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生产其他固体饮料的,按其他固体饮料的具体产品和产品标准加抽样品检验。

  第一百一十六条 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规定,淘汰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限制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第一百三十五条 饮料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参见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废止。

  附1.固体饮料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 10789

饮料通则

2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3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4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5

GB/T 29602

固体饮料

6

GB/T 18738

速溶豆粉和豆奶粉

7

QB/T 4067

食品工业用速溶茶

8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9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10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11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2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3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14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附2.固体饮料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101

2

蛋白质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5009.5

3

水分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5009.3

4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5

GB 5009.16

6

菌落总数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4789.2 

7

大肠菌群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8

霉菌

GB 4789.15

9

沙门氏菌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4

10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

11

赭曲霉毒素A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96

12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3

营养强化剂

GB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4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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