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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类)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来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更新时间: 2017-12-29 点击:108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 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 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四章 茶(类)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第四十七条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茶(类)饮料,是指以茶叶或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茶粉(包括速溶茶粉、研磨茶粉)或直接以茶的鲜叶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制成的液体饮料。茶(类)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3,包括: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其他茶(类)饮料。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第四十八条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四十九条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五十条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前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

  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的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第五十一条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第五十二条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混比机(适用碳酸型茶饮料)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五十三条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分光光度计、二氧化碳测定装置(碳酸型茶饮料需要)、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五十四条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茶(类)饮料一般包括:原料(包括生产用水)的处理、调配(或不调配)、过滤、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茶浓缩液一般包括:茶叶的提取(或茶鲜叶的榨汁)、去渣、离心(或过滤)、浓缩、杀菌(除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茶(类)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茶叶的萃取应监控记录萃取的温度、时间,过滤器孔径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并对杀菌效果进行记录。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 人员核查

  第五十六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

  第五十七条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卫生要求(pH值除外)。所用的茶叶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等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以茶多酚、咖啡因为原料调制茶(类)饮料。

  第五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第五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封盖(口)、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

  茶(类)饮料的茶叶运输车辆应清洁无异味,控制温湿度,不得与化学品、油品、农药等危险品共同运输,不得与有强烈气味的食物或其他物品共同运输。茶叶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环境中,不得与其他有强烈气味的原辅料共同贮存。以茶浓缩液为原料时,非无菌包装的茶浓缩液应根据相应要求进行贮存,宜在4-10℃冷藏避光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使用生乳的,生乳应在0-4℃贮存,并监控记录温度。

  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饮料用水需脱氯时,应检验余氯是否去除充分。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六十条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第六十一条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茶(类)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茶多酚、菌落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第六十二条 按所申报茶(类)饮料的品种[原茶汁(茶汤)/纯茶饮料、茶浓缩液、茶饮料、果汁茶饮料、奶茶饮料、复(混)合茶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六十三条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规定,淘汰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限制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第一百三十五条 饮料相关标准、检验项目和方法参见附件(资料性文件)。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废止。

  附1.茶(类)饮料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T 10789

饮料通则

2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3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4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

5

GB/T 21733

茶饮料

6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7

QB/T 4067

食品工业用速溶茶

8

QB/T 4068

食品工业用茶浓缩液

9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0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污染物限量

11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2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13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4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5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附2.茶(类)饮料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标准号

标准名称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T 21733

茶饮料

GB/T 21733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7101

2

茶多酚

GB/T 21733

茶饮料

GB/T 21733

3

咖啡因

GB 5009.139

4

果汁含量

GB/T 12143

5

蛋白质

GB 5009.5

6

二氧化碳

GB/T 10792

7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5009.12

8

GB 5009.16

9

菌落总数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

GB 4789.2 

10

大肠菌群

GB 4789.3
平板计数法

11

霉菌

GB 4789.15

12

酵母

13

商业无菌

GB 4789.26

14

沙门氏菌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4789.4

15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

16

食品添加剂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7

食品营养强化剂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按照对应标准

18

标签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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