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13号)

来源: 天津市“双万双服促发展”政策服务平台 更新时间:2021-01-07 点击:778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12-3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规〔2020〕13号
实施日期: 2021-01-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经我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引导、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促进提质增效升级,示范带动高质量发展,持续增强我市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立市战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8〕27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质量奖是全市质量工作领域中的最高奖项,授予质量管理模式先进的组织。天津质量奖旨在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推行先进质量理念,引导全社会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实现质量立市。

    第三条 天津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报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质量奖每两年评选一届,包括“天津质量奖”和“天津质量奖提名奖”,每届“天津质量奖”和“天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均不超过5个。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由天津质量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统一领导,评选委由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评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委负责组织天津质量奖评选,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开展天津质量奖的宣传、推广、培育、申报及评选等工作;

    (二)拟定天津质量奖有关制度规范,报评选委审定后实施;

    (三)建立评审专家库,成立天津质量奖评审组,制定评选工作方案;

    (四)提请评选委审议评选结果并向社会公示;

    (五)履行天津质量奖评选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天津质量奖评选的有关事务性工作,并对第三方机构完成委托任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行业协会,负责本区、本行业天津质量奖的培育、组织、宣传及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天津质量奖的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近2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并具有推广价值。

    第十条 鼓励科技含量高、技术创新性强、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强,在同行业走在前列的中小企业争创天津质量奖。

    第四章 申报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发布天津质量奖的评选工作方案,明确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天津质量奖的组织向所在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确认,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市场监管委。

    第十四条 市市场监管委对申报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资格审核,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通过资格审核的进入材料评审。

    第十五条  天津质量奖评审组承担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工作,通过材料评审的方可进入现场评审。评审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进行材料评审后,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名单,开展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依据相关评审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市市场监管委按照推荐获奖组织名单,征求评选委各成员单位意见,汇总后连同综合评价报告提交评选委审议。市市场监管委可根据工作需要,选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评选委审议工作。

    第十八条  评选委确定拟获奖组织名单后,由市市场监管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公示结果,提出天津质量奖获奖组织名单,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对获得“天津质量奖”的组织进行表彰,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对获得“天津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进行表彰。

    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表彰和激励获奖组织,支持其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推动质量持续改进及人员质量素质提升等,不得挪作他用,否则追缴奖金。获奖企业信息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组织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发现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天津质量奖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天津质量奖,并将其纳入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获奖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天津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等重大事项的,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奖励,追缴奖金,向社会公告,5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天津质量奖。

    天津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以原获奖成果再次申报。

    第二十二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

    第二十三条 获奖组织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形象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获奖组织不得使用天津质量奖称号进行产品宣传。天津质量奖标识仅限于评选委、市市场监管委组织开展奖项评选、宣传推广等活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使用,其他任何组织不得使用该标识进行产品、服务宣传或者开展其他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参与天津质量奖评选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遵守评选程序和相关规定。对评选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评选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协会应积极组织本地区、本领域获奖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活动,不得借推广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获奖组织应当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开展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推广活动。获奖组织应当为其他组织了解学习其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条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天津质量奖申报评选材料保存10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天津质量奖评选委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海关、市总工会、市质协、市消协等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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