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来源: 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更新时间:2020-11-17 点击:637

发布单位: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
发布日期: 2020-11-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0-11-16
状       态:  
备       注:

 

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按照会议安排,我与大家共同对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林草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关于稳妥做好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意见》进行一次学习。

    首先,《指导意见》是指导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禁食野生动物后续工作的指导性、原则性规定,各地、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还要依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细化各项工作路径、措施。

    《指导意见》主送涉及的部门,除了省林草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有具体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外,其他部门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如生态环境保护、转产转型政策支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监管、处置野生动物运输、野生动物药用产业扶持等。

    《指导意见》首先明确了各地政府和有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主体责任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求各地和有关单位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推进此项工作。

    在精准做好清理排查和摸底调查方面,要逐个养殖场点现场调查核实,对养殖的种类、数量、审批手续、养殖户信息等进行全面、详细、精准调查、登记,特别要注明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摸底调查情况台账。并将调查情况填入《处置禁食在养野生动物调查统计表》,按照要求于9月1日前逐级报市(地)和省林草主管部门。

    关于特殊养殖情况的认定,对《决定》公布施行前,已依法按照程序提出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因疫情防控暂停办理,尚未取得相应行政许可的养殖单位或个人,其养殖活动由相应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这类情况只是个别的,基本原则是,符合以上条件,野生动物来源合法,可以认定纳入补偿。

    对部分野生动物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和调整为水生动物的,因管理主体和适用法律法规都进行了调整,这些物种的后续管理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虞厅长已作了部署和要求。林草部门主要是与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衔接和移交工作,具体的就是撤回、注销相应的行政许可,交接相关的材料。

    对以食用为目的,未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或调整为水生动物的,要引导转型、调整为合法的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在充分尊重养殖者的意愿下,积极引导、扶持转型、调整为科研、药用、展示等非食用性利用养殖目的或转型、转产发展林下经济、营造林、林产品加工、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其他特色产业,相关部门在政策上进行支持和帮扶。

    对于退出补偿相关政策,省财政厅资源环境处国泽已经进行了解读和提出了要求。这里说明一下,野生动物补偿标准,省里不统一制定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同时要考虑相邻地区补偿标准不要差距过大,最好要相互沟通一下,以免引发新的问题和矛盾。这两天,有个别市、县咨询补偿标准事项,我的建议,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考《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时所附的《在养禁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主体退出补偿指导标准》。

    关于禁养野生动物进行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组织实施<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函》(林函护字〔2020〕50号)的要求和《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规定,坚持保护优先、科学分类、多部门协调推进,并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防范发生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等次生问题。

    总的原则是外来物种,如蓝孔雀,严禁放生。可转为观赏等非食用的合法目的,或调配给科研、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等单位,或进行无害化处理。本地物种,经专家论证,适宜放生的,优先放生。放生要进行评估论证,隔离检疫,选择合适的区域,并考虑环境容纳量。不适宜放生的,可转为观赏等非食用的合法目的,或调配给科研、动物园、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等单位,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妥善处置在养野生动物技术指南》的规定办理。同时,除为了保存资料,可指定一个单位人员录制处置现场外,严禁其他人员录制处置现场。所录制的视频严禁外传,更不得传到网上或微信等自媒体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负面舆情。

    以上如有不当和错误之处,敬请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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