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来源: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更新时间:2023-02-03 点击:56

发布单位: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3-02-01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实施日期: 2023-02-01
状       态: 现行
备       注:

 

火炬开发区社区工作和社会事务局,各镇街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按照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 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启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请相关镇街配合做好我市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国家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下简称“核准名录”)中标有“仅野外种群”、《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实施标识管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出售、购买、利用上述人工繁育种群不再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海洋馆、水族馆等展演展示场馆除外)。出售、购买、利用上述人工繁育种群以外,且纳入“国家名录”“核准名录”和“广东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仍需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

二、养殖企业和个人凭《人工繁育许可证》自行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https://portal.agri.cn)注册后申请标识,相关办理流程及操作手册见附件。凭标识开展出售、购买、利用活动,未取得标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和交易。加工和销售上述物种及其制品的企业可在系统内无证书备案后申请标识。

三、如人工繁育物种因自繁自育或自然损耗发生数量变动的,养殖企业和个人应使用系统申请物种变更(仅限数量变更),由市级主管部门审核。

四、各镇街农业农村局要结合名录做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政策调整的宣贯工作,引导养殖企业和个人充分利用国家系统开展物种变更申请和标识办理。系统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联系人反馈,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   6.《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pdf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2月1日

(联系人:王瑞、邓晓华,联系电话:883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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