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委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监〔2020〕22号)

来源: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0-06-15 点击:971

发布单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0-06-1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津市场监管质监〔2020〕22号
实施日期: 2020-06-1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执法总队、市质检院、审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及国务院安委会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做好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隐患排查工作是本年度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区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排查到位、整治到位。要注重与辖区应急、环保等部门间的协作,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落实自查整改要求。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通知中实施方案的要求,立即组织辖区全部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危险化学品车载罐体获证企业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责任义务,依据产品实施细则制定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并开展自查工作,督促企业根据自查情况,逐一提出消除隐患的措施和时限,并按时完成整改,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三、开展全面隐患排查。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企业自查情况对全部获证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进行隐患排查。对方案中明确的危险化学品四类产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及车载罐体等重点产品生产企业,组织专业审查人员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全面的检查;对重点产品外的其他产品生产企业可以根据检查开展的情况,列入年度生产条件监督检查工作范围。审查中心要做好专业审查人员统筹协调,并与各区市场监管局做好衔接,发挥好技术支撑与保障作用。各单位要依法严厉查处隐患排查中发现的无证生产、超许可范围生产、假冒伪劣等质量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取缔。

  四、开展产品质量抽查。市市场监管委将组织开展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各区市场监管局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这一有效手段,围绕实施方案中监督抽查重点指标开展监督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要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查处。

  五、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市质检院产品风险监控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依职责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合监督抽查等情况,多渠道获取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组织开展分析研判,确定风险性质、风险等级及影响范围。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收集辖区内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定期与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进行沟通,确保全面准确,并及时将风险信息报送产品风险监控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六、做好信息总结报送。各区市场监管局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隐患排查的工作情况。各单位要于6月19日前完成企业自查的督促整改工作,于6月26日前向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报送阶段性工作情况,于10月25日前完成隐患排查并报送整体工作总结及隐患排查信息表(通知附件2)。

  联系人:赵纲           电话:  27182038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和车载罐体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的通知(市监质监〔2020〕54号)

  2020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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