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关于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20〕7号)

来源: 农业农村部 更新时间:2020-04-22 点击:960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04-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渔发〔2020〕7号
实施日期: 2020-04-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发展局、厦门市海洋发展局、深圳市海洋渔业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是《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规定的,一项防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保障水生生物安全的重要制度。2019年,我部指导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开展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试点工作,并取得积极进展。为贯彻落实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等有关部署,推进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全覆盖,现就全面推进实施水产苗种检疫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检疫工作组织领导

  随着当前水产苗种流通日益频繁和扩大,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从源头严控重大水生动物疫病传播十分必要。各省级畜牧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此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法履职尽责,将其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方案,明确年度任务,细化职责分工,特别是要确定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牵头负责和参与协助部门,以及动物卫生监督、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相关机构的职责,理顺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到2022年底,力争实现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检疫率100%,检疫合格电子出证率100%的工作目标。

  二、健全渔业官方兽医队伍

  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按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内相关部门职责分工),依法组织开展渔业(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官方兽医资格确认工作,渔业官方兽医人员名单报我部备案,纳入全国官方兽医统一管理。要加强渔业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强化相关法律、技能等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升检疫执法业务水平。

  三、完善检疫电子出证系统

  各省级畜牧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建设,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中增加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内容,应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要积极推动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同水产苗种生产管理相结合,将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所需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重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等信息进行共享,提高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管理信息化水平。

  四、加强苗种检疫执法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设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申报点,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采取电话、传真和网上申报等便民措施接受申报。要严格依照我部鱼类、甲壳类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检疫对象和范围实施检疫,不得扩大检疫对象和范围。要加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相关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文书,对经营和运输水产苗种未附检疫证明、跨省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我部将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五、落实各项工作保障措施

  各地要积极整合资源、加大支持,全力保障本辖区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实施。要依法建立健全各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保障监测经费,对重点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实现全面覆盖。要不断提升相关实验室检测能力,争取各级财政经费和项目,支持基层实验室增配设施设备和加强人员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实验室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提高检测规范性和准确性。要探索建立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备案制度以及动态监控系统,跟踪其生产、购苗、发病、销售和运输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监管。

  六、加大相关法律培训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方式,持续加大对《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十问十答》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宣传力度。要教育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出售、运输、捕苗前主动申报检疫,水产养殖单位购买苗种时索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守法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至2022年底前,每年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制度的工作总结请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010-59192976

  传 真:010-59192918

  电子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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