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2020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通告(深市监通告〔2020〕19号)

来源: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4-17 点击:950

发布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4-16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深市监通告〔2020〕19号
实施日期: 2020-04-16
状       态: 现行
备       注:

 

  为做好2020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2020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现予以印发执行。

  特此通告。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2020年深圳市特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2020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的《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和上级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实现事中事后精准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特殊食品风险隐患,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二、检查方式

  监督检查类型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飞行检查、专项检查、体系检查等形式。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本方案重点规定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专项检查任务另行布置。

  三、检查任务

  (一)风险分级评定

  1.特殊食品生产企业作为高风险、重点监管领域,未列入市场监管总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深圳市将继续按照现有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制度要求,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根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评定,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满足全覆盖检查的基础上,每年每家检查频次不少于3次。

  2.特殊食品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由各辖区局根据上级文件自行评定,评定情况存入企业档案,各辖区局根据评定情况开展特殊食品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检查

  省局根据企业生产规模、销售方式等因素确定2020年省级重点监管企业,由省局会同市局及企业所在辖区局开展联合监督检查。

  市局组织开展对全市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此次检查记入辖区局日常监督检查次数。

  各辖区局按照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频次的要求完成剩余的日常监督检查。辖区局参与的省局重点监管企业检查、飞行检查、体系检查次数计入日常监督检查次数。全年检查内容应涵盖特殊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三)特殊食品经营企业检查

  市局组织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开展双随机飞行检查,检查不计入日常监督检查次数。检查对象涵盖商超、药店、会议营销(体验)店、专卖店以及母婴(婴童)用品店等各类特殊食品经营单位。检查结果通报给所在辖区局,由辖区局负责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并报送市局。

  各辖区局根据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对象为《食品经营许可证》内有特殊食品经营范围的所有商事主体。辖区局科室做好对基层监管所特殊食品经营环节监管的业务指导和抽查工作。

  (四)特殊食品监督检查方案的制定

  各辖区局可自行制定特殊食品的监督检查方案,也可根据与其他食品类别检查任务一并制定,并及时将监督检查方案报送至市局。

  四、检查要求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检查重点

  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许可范围生产、生产的特殊食品是否取得特殊食品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采购原料是否按规定进行进货查验、是否使用不合格原料、是否按批准的配方和工艺组织生产、产品是否按标准检验合格出厂、标签标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等。

  (二)特殊食品经营单位的检查重点

  对特殊食品经营单位,重点检查经营单位经营项目是否与批准的一致、是否设立特殊食品销售专柜(专区)、特殊食品是否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是否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是否销售来源不明或假冒的特殊食品、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规定、是否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注警示用语规定、经营场所是否有非法产品宣传广告或宣传资料等,必要时对经营者销售的产品开展监督抽检。

  五、信息处理及汇总

  (一)信息录入

  每次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存入相关企业档案,检查相关信息及附件录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系统。

  (二)检查结果处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辖区局负责跟踪整改情况并报送上级部门。对于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要求企业整改。检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三)检查结果公示

  根据国家总局、省局关于检查信息公开要求,检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市局、各辖区局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分别向社会公示相关检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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