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特食〔2020〕52号)

来源: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更新时间:2020-02-11 点击:1119

发布单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0-02-07
失效/废止日期: 2020-04-14
发布文号:沪市监特食〔2020〕52号
实施日期: 2020-02-07
状       态: 失效/废止
备       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本市特殊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维护特殊食品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面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细化落实单位疫情防控工作

  (一)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按照本市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依法防控、科学防控,制定本单位的疫情防控方案,完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相关自查自纠工作,如有异常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或社区报告。

  (二)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相关场所、设施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要求相关企业复工前做好单位环境清洁和预防性消毒,落实每日卫生管理制度。要求相关企业复工期间对相关场所、设施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管理,全面清洁消毒,加强卫生管理。

  (三)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对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加强员工用餐和食堂卫生管理,减少人员集聚活动,可根据实际采取错时、错峰合理安排用餐时间,倡导采用盒饭、套餐等方式供餐。加强健康宣教和健康提示,督促员工做好自我防护,做好员工每日健康状况主动申报和体温检测,对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人员,及时劝导至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对从重点地区或途经重点地区返沪的员工,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14天措施,自觉向社区报告并接受管理。无异常情况的,到期后正常上班。

  二、督促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一)督促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准或备案的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上市产品质量安全符合要求。企业复工前,应当对生产车间、办公室、更衣室、实验室、空气净化系统、水处理系统、生产加工设备等进行全面清洁消毒,确保生产条件和员工状况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和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要求。企业连续停止生产6个月以上的,恢复生产应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恢复生产。企业复工后,加强特殊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严禁采购使用野生动物和不明来源的动物源性原料进行生产加工,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

  (二)督促特殊食品经营企业诚信自律,不得借防控疫情之名,借机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夸大宣传功效,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所经营的特殊食品对新型冠状病毒有免疫、防护功效,不得在销售防疫用品过程中,强制搭售或诱导购买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不得借机哄抬物价。禁止利用包括会议、讲座、健康咨询在内的任何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

  三、加强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许可的指导服务

  (一)市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大厅受理窗口于2月3日已开放服务,建议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对非必须立即办理的事项,暂时不到大厅窗口现场办理。倡导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等事项。

  (二)倡导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和有关单位咨询相关业务时,采用电话等不见面方式咨询相关业务。市食药监局认证审评中心咨询方式详见https://jinshuju.net/f/VaXvX8。

  (三)因疫情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特殊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的,相关企业可以及时向市市场监管局特殊食品安全监管处报告,并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售伪劣产品、虚假或夸大宣传、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行为的,要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采取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附件: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期间特殊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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