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市监办函[2019]1111号)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 更新时间:2020-01-16 点击:2274

发布单位: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发布日期: 2019-06-05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市监办函[2019]1111号
实施日期: 2019-06-05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工作部署,为推动全国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在总结各县(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特编制《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一、总体要求

  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是运用标准化手段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化基层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全面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指引》围绕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中与群众关系密切的行政行为和服务事项,对基层公开事项及公开标准作出了规范化要求,是对基层试点工作成果的总结、归纳和提升。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指导和监督作用,认真抓好本《指引》的贯彻落实,推动本地区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县(区、市)及以下食品药品监管领域的基层政务公开工作。公开主体包括县(区、市)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三、公开事项与标准目录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为表格形式(见附件),明确了食品药品监管基层政务公开4个方面19类公开事项的公开内容、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公开对 象、公开方式和公开层级,提供了开展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工作的基础性标准框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进行增减、调整,增减、调整的内容与本《指引》一并执行。关于各公开主体的职责划分,应依照本地区、本单位有关市场监管事权划分的规定确定。关于监督检查结果等公开内容,可根据实际,对较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作出必要解释和说明。

  四、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基层政务公开主体要按照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五公开”工作要求,注重全过程信息公开。要根据具体事项需要、本地社会公众需求,选择具有针对性的公开渠道,丰富拓展公开渠道和载体。要全面梳理和优化政务公开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机制, 明确审查、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环节,推动各环节有序衔接,对 于复杂的公开事项应编制公开工作流程图。同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创新,进一步推动政策解读、回应关切、 公众参与等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让群众看得到、易获取、好参与、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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